税收筹划与逃税之间的关系
从概念上讲,税收筹划是会计人员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的合理避税。税收筹划是为了鼓励企业从积极方面避免税收,这是在国家的支持下进行的。要求公司的会计人员对税法高度敏感,并避免一些不需要为企业支付的税。逃税是纳税人伪造国家和逃税的意图,遭到国家的严厉拒绝和严厉打击。
从社会的角度
税收筹划可以帮助公司合理地计划其经营活动的费用和收入,投资方向以及资金规模。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国家考虑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对公益活动的投资可以减少税收和免税,并且对环境有害的支出的投资不得在税收前扣除。逃税会破坏公平原则。它会影响国家税务机关设定的税率,从而影响整个社会层面的总体税负。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实现零税收风险,在税收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业务,投资,财务管理,组织和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
节约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是指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按照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利用优惠条件的合法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和节税是合理的法律行为。这是与避税和(偷)逃税的根本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或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又不违反税法规定的目的。结果是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使用外资的成本增加,违反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以及一国甚至整个国民社会收入和分配的扭曲。
尽管避税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但其危害也不能忽略。 1.避税直接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影响其公正性和严肃性。 3.避税的出现对社会公德产生了有害损害,威胁了诚实和纳税,使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税法不允许偷窃(逃逸)税,并将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中关于逃税的第二十一条做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作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税额大,占纳税人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巨额罚款,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没有缴纳或者少缴代扣,代收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段的行为被重复执行,而未得到解决,则应计算累计金额。”“对于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退还纳税人并支付滞纳金,不施加行政罚款;但是,五年内逃税,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那些拒绝以暴力或威胁性方式缴税的人具有抗税能力。除税务机关退还的滞纳金和滞纳金外,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一次至五倍的罚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关于抵税的待遇,《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拒绝纳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付一至五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付一倍至五倍罚款。
当然是不同的!
个人了解,税收筹划是一个广义的高级概念,而避税是一个狭窄的概念。 税收筹划应包括避税,避税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分支。 当然,税收筹划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部分是合理的避税。 税收筹划可能具有更多的内涵,例如维护企业形象和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合理的避税措施就是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