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实际上,说白了就是在一家海外离岸公司注册以收取外汇款项。众所周知,内地公司对外贸易收取外汇,因此需要相应地纳税。免税,海外公司可以空壳存在,也就是说,仅出于转让目的,无需花费大量维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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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异,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以及一些特殊事项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是对纳税人特定税收事项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稀疏,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以及其他避税情况的税收调整。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实施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减少其应税收入或收入时,则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削弱,成本分摊,控制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等具体规定,进行调查和调整。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调整重点在于与公司关联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外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后,将通过人为安排将其关闭,然后成立一家新的同类公司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对税收优惠和避税行为的滥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收入信息汇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或《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用)(国税发〔2009〕2号)第八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当随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请在5月31日之前在在线申报系统或税务局完成申报。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信贷范围的外国公司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编制年度独立财务报表。中文会计系统。5月31日之前在税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财务报表。
附录1:《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是由居民企业设立的,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而这些国家的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第7条规定的税率本法第4条第1款(该区域的企业)由于合理的业务需求而没有分配或减少利润。上述应归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附件2:《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84条中国居民企业的股东可以提供信息,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以下条件,可以免除考虑外国企业的利润不分配或减少分配为股利,并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收入:
(1)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设立;
(2)主要从活跃的商业活动中获得收入;
(3)年利润总额不足500万元。
在中国境内已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确定控制外国企业状态的中国居民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通知实际上是关于识别和管理受控外国公司的具体措施的特殊规定。因此,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居民可以提供信息以证明受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是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建立的和挪威。不进行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的利润被视为股息分配,并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的附带义务,即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需要提供信息以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
受控外国企业制度仅适用于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外国企业,在上述非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企业不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的约束。实际上,一般来讲,那些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传统避税天堂,通常被视为实际税率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如果中国公司在上述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则“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将更大。
对于某些不对股息征税的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中国税务机关也可能会确定,中国公司从该地区的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的实际税收负担较小高于12.5%,因此适用”“受控外资企业”。但是,中国税务机关尚未就上述问题制定法规。
为了不影响投资实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通过防止受控外国公司避税来避免阻碍企业的海外发展,《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中国只要居民企业的股东能够提供信息证明其控制下的外国公司满足某些条件,就可以免除将未分配或减少为股利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外国企业的利润。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收入。设置条件为:(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国家(地区)设立的; (2)主要是从活跃的商业活动中获得的; (3)年利润总额少于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