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工资是劳务收入。如果劳务收入超过应纳税额,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雇员根据收入的性质从海外赚取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所得税已在国外支付,则税收抵免额不得超过根据本法计算的纳税人海外收入的应纳税额。
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仅按照其再就业工资的“薪酬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国外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如何为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退休人员。于2007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每月领取退休金。同年9月,该单位重新雇用了我,月薪为5,000元。我该如何缴税?
答案:1.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如果退休人员符合某些条件,他们可以按照“薪金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领取再就业收入后,按规定支出扣除扣除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答复将“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 2.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第三,享有与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第四,升职,职称评估和其他任务由雇主组织。如果
不符合上述雇用条件,则应按照“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自2008年1月1日起,应按照“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如果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将终止。因此,当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应终止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
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问题的批复》,则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的单位既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社会保障金。因此,再就业收入应按“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