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应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外的所有应税增值税商品,以及应课税消费的11类消费品,例如烟草,葡萄酒和化妆品税。必须遵守
的原因是,出口商品的退(免)税只能从已经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的应税金额和应税金额中退还或免除。为了充分体现“不可退款”的原则,不予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包括国家豁免的商品)不能退还。
(2)必须是为报关而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门,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判断是否将货物宣布从国外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税(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没有报关单的情况下在该国出售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或者无论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应予以退还。
对于在中国出售的可以兑换外汇的商品,例如旅馆,饭店和其他可以兑换外汇的商品,由于它们不符合出境条件,因此无法退还(豁免)。
(3)必须是按财务条款出售的商品。出口商品在进行财务处理后才能进行退税(免税)处理。换句话说,出口退税(免税)规定仅适用于贸易出口商品,而对于非贸易出口商品,例如捐赠的礼物,国内个人购买并带出中国的商品(其他规定)除了这些,样品,展品,邮件等,因为通常不进行财务处理,所以根据现行法规无法退还(豁免)。
(4)必须是已收集并验证的商品。根据现行法规,申请退税(免税)的出口企业必须是已收取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注销的商品。
在通常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免税)商品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受外贸出口委托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必须向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申请退款时。(免税)商品必须是制造企业的自产商品(经省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和出口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对老企业免税的代理商出口的商品将在2001年之前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在国家旅游局下属的中国免税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在出口口岸的免税商店出售卷烟,葡萄酒和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类国内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外国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官在中国购买了上市的中国产品; 17.从1999年开始从9月1日起,根据商务和贸易部发布的国家计划出口原油; 18,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甲胺磷的出口,苯菌灵,苯酚戊酸,甲基硫氰酸酯,呋喃丹,异丙硫磷对硫磷的异丙盐类商品。
2.特别批准的出口商品,无需缴纳退税(免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