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0年代后期,由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中国每年损失税收约300亿元人民币。换句话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避税额每年高达300亿元人民币。这只是跨国公司的避税措施。如果加上对跨国公司与国内公司进行内部贸易转移定价的避税措施,这一数字将非常惊人。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时设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避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逃税方法。通用方法是: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并将无形资产转移到其低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资产价格低廉;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时设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了低税国家,从而达到了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外国机构与场所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税务局将通过四个步骤确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企业概况调查,关系调查,关联方交易量调查和转让定价分析。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主要通过比较非控制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配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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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转让定价新规定,主要包括:国税发13号《特殊税收调整内部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3号文件”)。和国家税收问题第十六号《特殊税收调整重大案件复审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十六号通函》)这两份文件的颁布(以下简称“新转让定价规定”或“新规定”),不仅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的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管理,也给我国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启示。企业。
国税发第13号主要阐明了现行转让定价规定的原则规定,并进一步统一了内部管理。13号文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筛选特殊税收调整案件来源的机制,加强有关申报的审查,定期检查,并对特殊税收调整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各地的可比公司或关联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经批准后,可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有关可比公司或可比公司的信息,以实现全面的信息交流。此外,1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规定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涉及两个以上省级税务机关的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接受标志安排。
《国税发第16号》是对重大案件的裁定和复审程序的特殊规定。根据16号文,重大案件包括: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水平或以上,且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案件;涉及全国联合行业调查或集体联合调查的案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特殊税收调整的大案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审查组试行,每次会议一案。审核小组成员的意见应采用投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