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广告费用有以下三个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除非财政,税收另有规定,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额。国务院主管部门(企业)收入的15%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财税》 2012年第48号第1条:企业在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包括酒精制造,下同)中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额(企业)收入的30%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财税》 2012年第48号第3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
这里所谓的销售是指当年的销售(业务)收入。销售(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认定销售收入。但是,它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收入以及投资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
广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政策的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增值税金额为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此,如果广告客户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可以扣除广告公司向广告客户开具的广告费用专用增值税发票上的税,作为进项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附件2,适用范围2。应税服务现代服务行业中的第三种文化和创意服务与使用书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片,路牌,海报,商店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和客户商品和运营的其他形式。服务项目,文化体育节目或公告,声明及其他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并提供有关服务的商业活动。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广播,宣传,展示等。
因此,可以扣除上述服务收到的输入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