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开具发票存在问题。假设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承租人购买设备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本期已抵扣进项税。在回租中,当承租人将设备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设备的所有权已由出租人合法拥有。增值税的合法销售行为与销售行为确认之间存在分离问题。也就是说,在回租中,法律承认销售的建立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买卖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税法认为这并非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根据106号通知,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普通发票,并且不支付增值税,这实际上只是税收技术上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106号文的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以及出租人从承租人收取的本金只能作为普通发票发行。此时,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其作用仅是供后一出租人开具发票给承租人扣除的管理凭证,不具有确认销售的意思。发票。
1.因为您的问题的主题已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得到确认,所以不会发生其他形式的账单处理,例如经营租赁。
2.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根据金融租赁合同中确认的租赁成本在期初记录固定资产(目前与租赁合同无关)。法案)
3.账单和帐户的每日还款应按照会计标准进行。期限到期后,出租人可以签发所有权转让证书以完成所有权转让,而与账单无关。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11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租赁的账面价值。租赁资产该金额被视为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其差额被视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期间,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例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和其他直接费用,应计入租赁的价值。资产。
租赁期限的开始日期是指承租人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的开始日期。
第十二条如果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可以获得出租人租赁中隐含的利率,则应将租赁中隐含的利率用作折现率;否则,利率用作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金所隐含的利率,且租赁合同未约定利率的,以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租赁中隐含的利率是指最低租赁收入的现值与租赁开始日的无保证残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初始投资成本。出租人的直接指示成本总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就承租人而言,担保的残值是指由承租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的残值;对于出租人而言,就承租人而言意味着担保由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的残值加残值。
资产的残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末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无保证残值是指从租赁资产的残值中减去出租人的保证残值后的资产残值。
第15条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的每个期间中分摊。
承租人分配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采用与其自身固定资产相符的折旧政策,以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如果
在租赁期末可以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在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
无法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可以获取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在租赁期和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中较短的时间内计提折旧。
第17条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