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并检查代扣代缴人的预扣款和付款,收税书,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 (2)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地点检查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检查扣缴义务人和与预提和预提税有关的业务条件; (三)指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征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文件;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纳税,代扣代缴税款的问题和情况; (5)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纳税人运输或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文件,凭证和有关材料;家庭许可证,查询从事生产和商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侦查违法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在市级以上自治县级税务机关(支局)负责人的同意下,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