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单位之间的免费贷款被视为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一“试点有关规定” VAT VAT Pilot”:免费贷款使用不计息的需求被视为销售和支付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在同期的相同贷款利率计算。
总公司
向子公司借钱时
借款:内部联系人-子公司
贷款:银行存款
从子公司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内部交易-子公司
子公司
向总部贷款时
借用:总部内部联系人
从总部借钱时
贷款:内部联系人总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一出借和还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7号2000-02-01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据了解,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有时不愿接受中小企业的贷款,以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为了解决融资困难,中小企业通常是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贷给金融机构。一些地区最近发送了一封信,要求澄清这些非金融机构将如何在偿还其业务时收取营业税。经过研究,明确如下:1.为减轻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从金融机构向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统一借款人)借款后,借款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向金融机构归还下级单位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一贷方将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否则,将被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以及从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营业税全额征收。该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原借款人按照贷款利率水平将贷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级单位,则所征收的税款将不予退还,也不再征收该税款。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