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以及为了避免国际税收而滥用税收条约。
1.1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来避税
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的常见避税方法。由于确定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一致,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出国旅行或缩短他们在一个国家的居住时间来避税。
1.2通过税收对象的跨境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主要有两种通过税收对象的跨境转移避免税收的方法:一种是通过转让定价避免税收;另一种是通过转移定价避免税收。另一种是通过避税天堂避税。
1.2.1通过转让定价避免国际税收
这是指跨国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母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通过独立的竞争性市场价格来确定它们之间的交易价格,而是通过人为地故意提高或降低交易价格,关联企业中的一个企业的利润被转移到另一企业。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或备件,然后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成品出售给关联公司。子公司账簿上的亏损。还是不赚钱,把利润放在脸上。
1.2.2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
避税天堂,也称为“避税天堂”或“避税天堂”,是指国际上轻便甚至免税的地方,外国人可以在这里赚取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缴税或仅需纳税在哪里缴纳少量税款。这个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某个区域,例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因此也被称为``避税天堂""。
1.3。弱化股票投资以避免国际避税
这主要意味着跨国投资者打算减少其在外国关联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并增加贷款投资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所谓滥用税收协定是为了避免国际避税,是指不符合特定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条件的第三国居民。为了获得税收协定的利益,在条约缔约国的领土内设立了导管公司。,从而间接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该导管公司的设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传输公司,另一类是间接传输公司。
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调整两国之间的税收优惠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双方必须做出相应的让步,以便双方居民都能享受优惠,而这种优惠仅适用于一方或双方的居民。但是,当前的跨国资本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它有可能与税收协定网络相融合,从而为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筹划中的财务安排开辟了新领域。更为普遍的做法是,跨国纳税人试图通过第三国将投资从一个国家绕道到另一个国家,以便从不同国家适用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
实际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实践:第一类:直接传输公司。例如,K和L尚未缔结税收协定,但都与M国签订了双边互惠协议。K国中的A公司将向L国中的B公司支付股息。B公司在M国中形成C公司。甲方向C方支付股息,然后C方向B方支付股息。C公司是一家变速箱公司。它就像一个输送管道,使股息绕道M国,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类:垫脚石传输公司。遵循上述条件,但L与M之间没有税收协定,但M国规定C公司支付给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收益可扣除为费用,预扣税按常规税率。此时,L国中的B公司在N国中建立了D公司,D国也与L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该国对所有公司都有优惠政策)。公司A向C派息,C向D派息,D向D派息给B。通过采取更加round回的策略,可以从公司B的投资中扣除公司C的收入,在国家N中扣除在M国支付的预扣税,并且D公司的收入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丁被称为垫脚石传动公司。
第三类:成立低权益外资控股公司。许多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都有这样的规定: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的必要条件是,外国投资者控制的支付股息的国内公司股权不得超过特定百分比。例如,德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公约将这一比例设定为25%。通过这种方式,非合同纳税人可以谨慎地设立外国低权益控股公司,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如果我们的跨国公司在德国拥有全资子公司,则中德之间将有一项一般性税收协定,即“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协定”。然后,这家跨国公司可以先在中国设立五个子公司,这表明它拥有德国子公司不到25%的股份,从而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在国际避税方面,资金,商品或劳务的重要性不亚于人流,而且在某些方面也略胜一筹。这是因为人流过于明显,很容易成为高税率国家采取反避税措施的主要目标。人们流动带来的好处是可以的。但是,事物流的具体手段也相对更加复杂。
1.建立一个从事免税活动以转移货物的常设机构。跨国企业通常需要建立许多外国常设机构,其中一些专门从事免税商业活动。如果在常设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中没有永久性免税项目,则可以将需要存储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具有免税活动的永久性机构中以避免征税。
2.使用常设机构转移财产。跨国公司始终必须重新考虑和权衡用于商业财产转移和转移国家的不同税收以及不同的评估和计算方法,并使用常设机构之间的商业财产转移来最大程度地减少当前或将来税收义务。
3.使用常设机构出租虚拟财产。跨国公司使用与常设机构所在国家不同的税种,通过虚构的财产租赁人为地转移成本以实现避税。
4.使用永久性机构转移劳务。跨国公司的总部与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经常相互提供不可扣减的劳工支出,例如技术服务和广告。由于这些转移的劳动支出不允许从转移到机构的收入中扣除,因此当这些劳动支出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时,可以由高转移国家的转移机构使用。纳税国家。实现避税。
5.使用常设机构来转移管理费。外国常设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管理活动,应承担多少管理费用以及应享有多少利润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一些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具体规定。一些人确定了固定的利润分享率,而另一些人则确定利润分享率应基于常设机构参与管理活动的程度。但是无论如何,国际避税者很容易空缺。对于前者,必须有适当的管理成本分配标准,而对于后者,则应有适当的参与管理规模。
6.使用常设机构进行亏损。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各国不同的政策或法规来处理公司亏损,使最有利国家的常设机构在最有利时可以亏损,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此外,跨国公司还可以使用常设机构之间的汇率变动来避税。跨国公司的外国常设机构通常以不同的货币结算。由于频繁的剧烈汇率变动,计算常设机构的损益将产生人为的结果,从而成为避税的有效手段。
上述跨国公司避税的几种常见方法通常在现实生活中结合使用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避税。只要我们了解上述方法,就不难确定它们可能以各种组合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