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完善有关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02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财政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从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乡镇银行,农村共同基金合作社,银行机构设立的贷款公司和法人机构的所在地位于县(包括县级城市),地区和旗帜)以及县以下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对金融保险业的收入按3%的税率减征营业税。
扶贫基金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35号)规定,农民必须自给自足。由中和农村信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共同组织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第一部分,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的社区(中心)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0]第4号)。
公司所得税
减少收入。金融机构金融家庭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总收入的90%计入当期收入;对于为种植业,种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应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时,总收入中包含90%。小额贷款,是指贷款余额合计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始保险费收入加上次级保险保费收入减去保费分配的余额。
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公司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列比例计提应计贷款损失准备金:注意贷款,应计比率为2%;不合格贷款,拨备比例为25%;可疑贷款,拨备比例为50%;亏损贷款,拨备率为100%。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提供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