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关于免征部分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44号)规定,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不少于煤石和石煤的30%,燃煤锅炉粉煤灰和炉渣的建材产品(高炉水炉渣除外)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98号)规定: 2001年1月1日,以下货物受增值税立即收取和退款政策的约束:
(1)页岩油和其他与煤炭开采过程相关的页岩油页岩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通过在生产原料中混合不少于30%的废沥青混凝土而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固体废物产生的电力。
(4)将生产原料与不少于30%的煤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水泥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