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查看以下相关产业政策
《中华民国节能法》
《中华民国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南目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电网企业全面收购可再生能源的监管措施
审查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技术要点
2000-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
2008-2010年中国生物质发电行业分析与投资咨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88条第38款(3)满足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要求,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第10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所指的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和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的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和“有效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专用“及“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特殊企业所得税优惠”为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专用设备投资中扣除应纳税额的10%。那年的企业如果抵免额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转让和租赁的企业,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