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制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仍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答:并非所有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了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标准: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1条非居民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5)款的规定获得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0%。
折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可调税收优惠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在中国从事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合作开采活动的外国石油公司征收的现行税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共有八类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许可证税等。此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和采矿费。暂时不会征收资源税。
增值税支付优惠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按17%,13%和零税率三个等级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则为6%。征费率。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原油,按非税销售价格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买方可以将其作为减价税,作为进项税扣除;对于天然气销售,将征收13%的增值税。为了不增加税改带来的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的负担,国务院特别规定对合作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原油和天然气征收增值税。比率为5%。一个特殊的规则。该法规的好处主要体现在:
继续收取实物税。中外合作开采原油的石油(天然气)税收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并被所有中外石油公司理解并接受。实物税是价格税。与原来的工商统一税相比,税收负担是相同的。
在国内销售收税率为5%的原油和天然气时,目标是减少买方的资本占用(主要是买方进项税的资本占用),因此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领域原油和天然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该国对原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实行免税政策。由于原油相同,中外合作石油(气)田在出口原油时仅需缴纳5%的营业税,因为其他国内(石油)气田已经为出口原油支付了税款中外合作石油(气)田原油出口具有17%的流转税,因此具有竞争力。
此外,中国与外国在海洋和陆地石油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的进口均免征进口税,增值税税和消费税,这也是一种特殊优惠政策。
资源税收优惠
中外合作石油(气)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时不征收资源税。收取采矿权使用费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对矿区使用费征收了过高的累进税率。每年石油产量不超过100万吨,天然气年产量不超过20亿立方米的油包油(气)田,并且免除矿区使用费。这是为了鼓励发展海上中小油田(天然气)领域的优惠政策。陆是合作矿区石油资源开发的征税标准,去年8月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疆,西藏,青海和浅滩地合作油(气)田的征收标准与海上石油相同。其他地区陆上合作石油(气)田的年度原油总产量免税额从50,000吨提高到500,000吨。天然气免税额从1亿立方米增加到10亿立方米。
已支付矿区使用费的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田目前不需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
企业所得税减免
1.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中外合作开采石油适用15%的优惠税率。
2.中外合作油气田产生的勘探费用可以从油气田投产当月起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1年。公司拥有的公司摊销的石油(天然气)领域,应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摊销法使用直线法。
中外石油公司发生的合同前费用可作为勘探费用摊销。
3.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油田产生的开发成本应以石油(天然气)油田为单位,所有累计支出应为资本支出。折旧年限不得少于6年。油气田投资之后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累计,折旧可以从下一年开始计算。中途废弃的油气田的折旧开发投资可以根据折旧年限从本公司拥有的其他油气田折旧。开发投资的折旧应采用直线法。
4.外国石油公司因合同终止而支付的勘探费用(包括合同前费用)可以在合同终止后的10年内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由公司签署。颁发证书新石油合同的收入已收回。
5.允许中外石油公司按照石油公司的有关规定转让和转让合同权益。保险人有收入的,应当征收所得税。受让方的石油合同权益产生的转让费用,可以按照勘探开发费用的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申报公司所得税时,不得转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不得在转让,取得合同权益之前申报发生在合同地区的勘探开发费用。
石油合同权益的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如果转让后没有任何收入,则无需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信息由税务局提供,由国家企业政策网络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