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对于货币支付或计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外币兑换: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汇率将其折算为人民币,计算非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扣缴义务的日期为实际支付或应付款的日期。”
财税[2009] 111号第四点规定:外国实体知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或提供给海外实体或个人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境内规定的劳务提供,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动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适用于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娱乐业,酒店业,餐饮业,仓储业以及其他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境外个人提供的服务业,洗浴和理发服务,洗染,绘画,笔录,雕刻,影印,包装服务,免收营业税。
扩展数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外国直接税收和海外税收间接税收的第23条,居民企业(包括根据海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已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免直接缴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并间接获得所获得的海外收入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直接为在国外获得但实际上与他们外国企业所得税额记入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