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它是免费的,所以没有利息,并且不涉及公司所得税。
营改制后,单位之间的未偿贷款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况被视为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销售: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免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公众除外。
(2)单位或个人免费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公益事业或公众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华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规则未将非关联企业的免费借贷资金列为应纳税的。36号文将原营业税的“确定销售”概念扩展到涵盖所有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公共福利或公众除外。
示例:
问:甲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乙公司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它是免费使用的,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假设同期基准银行贷款利率为6%,贷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为6%。
答案: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6%÷(1 + 6%)×6%≈340000元,
同时,将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增加1000×6%÷(1 + 6%)≈566,000元。
总而言之,在营地改革和增加之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缴纳增值税以进行免费借贷。征税。
等于营业税计算方法财税[2016] 36号文第44条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行为明显降低或提高,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发生(注:视为销售)没有销售,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
(1)根据最近一段时间出售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纳税人的平均价格确定。
(2)应根据最近期出售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根据组成的应税价格确定。构成应税价格的公式为:构成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保证金),成本保证金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未偿还贷款的税收风险
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由增值税试行转变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44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价格大大降低或者,如果它太高并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有可能被反规避。
根据该文件,价格是免费的,价格显然很低。特别是,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在关联公司之间寻求税收优惠。通过人为安排,可以减少,免征或延迟增值税,或者增加退款。增值税税。
所得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它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意味着应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收。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企业采取其他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自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十年内业务开展的纳税年度进行税收调整。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与税收有关的问题(未付资金交易):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调整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通知。只要交易不直接或原则上,不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或调整,从而间接导致该国的整体税收减少。从这份文件来看,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包括融资)应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但是,资本融资还涉及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如果双方以前均已借并借出该协议,则不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可能无需缴纳营业税。
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遵循“无偿不征税”的原则,但是对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商业交易,《税收征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既定单位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他们不得根据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并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 《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由如果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无关联公司之间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类似企业的正常利率,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根据税法原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实体法,而《税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的功能之一是保证实体法的执行并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因此,下属企业之间的业务调整应遵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低利率。如果无息利率的税收待遇是基于上述规定的,这是非常有争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会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或其关联方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司B将资金免费提供给公司A。尽管乙公司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但由于存在这种关系,该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金额,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当税务机关对国内关联交易进行调整时,他们不必总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当一方调整其收入时,它允许另一方调整其支出并进行税前扣除,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双方的总体税收。当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不进行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具有相同实际税率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负担该交易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该国整体税收减少。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确认了公司B的利息收入,则有必要确认公司A的利息支出。双方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没有其他优惠在政策和其他情况下,双方的税收负担是相等的,并且国家总税率不会增加,因此企业所得税可能不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