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只征收企业所得税的25%。原始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不再适用。
如果您全年累积亏损,则在明年的所得税结算后,如果应付所得税仍少于预付所得税,则多余部分将由税务部门退还,或在以后保留。与企业协商。明年的企业所得税。
要转让股权,您的公司仅涉及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转移支付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印花税是根据产权转让计算的,并且按十分之一的五分之十收取贴花税。如果属于上市公司,将按千分之一单方面收取。
至于是否有可能合理避税,有必要考虑实际情况以作出判断。例如,首先尝试将子公司账面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原始股东,并将其转换为原始股东的免税收入。以这种方式,调整转让价格以减少转让价格差异。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发布关于股权投资转让和公司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文件。本文档还将包括与您公司情况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请等待这些文件发布。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为33%。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税率为24%。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人对于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的开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经营期少于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在本法实施之前颁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和其他重要的生产性项目,其免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应给予优惠待遇。前一段,或本法实施后,将继续对重要生产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待遇。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来十年内继续对应纳税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