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所得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单位和个人废物属于垃圾处理服务。商业应税服务不收取来自处置费收入的商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