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作用-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问时间:2020-05-05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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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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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财税[2014] 84号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和县级)根据各自的职能部门批准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的销售收入,电影版权的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电影发行的收入以及在农村地区获得的电影放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按照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选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第二,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公司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以及农村有线电视的基本观看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4号规定,从转换制度登记之日起,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应当符合现行规定。规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发行和发行单位转为企业而出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和法规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其中,财税[2014] 85号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党报和党刊将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资产,形成文化企业;党报,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从登记之日起获得的免税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文化机构转型中的转让,遵守现行法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5号规定,从事文化产业扶持技术及其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发展根据税法,法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将分别明确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和标识。研发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予以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与开发费用实施了《关于税前超额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的有关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法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3号)的规定。 92),自2011年1月起2012年12月1日至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党政以上政府部门和科学协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的门票收入县级免征营业税。外国单位向国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电视广播权的所得,免征营业税。上述“科普单位”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博物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站(站)和地震站(站)。大学和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基地。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基本数字电视维修费用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财税[2010] 122),上市公司根据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09] 3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商业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务部门分配用于资助业务的文化单位被转换为企业,并且其自用房地产从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免征财产税。

(3)党报和党刊将从文化企业的组建中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资产。从注册之日起获得的党报和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资产的转移或转移。

(5)本通知所称的“经营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体制改革包括将文化机构全面转变为企业,以及将文化机构的经营部分分离为企业。企业。

(6)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文化结构调整部门和非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企业。相关清单由文化体制改革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三级)应当批准电影集团公司(包括会员公司)和从事电影制作,发行和发行的电影制作。根据各自职能部门进行筛查电影拷贝销售,电影版权转让,电影发行以及在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公司获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用应免征营业税,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告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一段时间。超过3年。

(3)出口的书籍,报纸,期刊,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电影均应按照规定执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国外演出的海外演出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认证依据的是《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管理管理指南》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文化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6)出版和发行股票低迷出版物,超过五年的纸质书籍(包括出版年份,下同),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幻灯片(包括缩微胶卷)超过两年,纸超过一年的定性期刊和日历日历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如果在以后年度处置了因财产损失而在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则其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关键文化产品的生产,进口的无法在国内生产的自用设备和支撑部件,备件等根据现行税款的相关规定免征进口税。政策。

(8)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录。

文化艺术类企业税收优惠

1.营业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活动,首次收入销售以及宗教场所宗教事件所得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在建筑业,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提供劳务的营业税暂免征收(以下简称“内幕”)。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完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作为实施细则)不属于第一条规定本条所述领土内的法规所规定的劳务提供,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动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海外单位或个人向国内单位或国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娱乐业,服务业,酒店业,餐饮业,仓储业和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绘画,复印,雕刻,影印和包装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文本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

2.企业所得税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运营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系统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系统转换包括将文化机构整体转换为企业,以及将文化机构的经营部分剥离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有必要认识到,享受财税[2009] 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该系统将进行转换。中央部门单位出版社的改制方案,由中央部门出版社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下属文化机构的转型计划,应当由各级文化宪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批准。注册管理机构;

2)改组后的文化企业已经进行了工商注册;

3)如果机构的法人实体在整体转换之前完成注册,则机构的成立已被注销,并且机构的法人实体在转换后被取消;

4)所有劳动合同均已与在职雇员签订,并应按照企业方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附件的规定。企业”(财税[2009] 31号);

6)改组后的文化企业引入非公共资本和外国资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资本结构必须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督部门的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 )《中宣部关于文化产业转型企业名单及认定事项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项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报告材料:

*用于将文化机构从中央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换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带公章的复印件);

*转换计划的回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带盖章的复印件);

*在整体转换之前已经在机构法人实体中注册的人应提供证明机构成立和注销机构法人的证据(加盖公章的副本);

*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签发参与社会保险的证明;

*引进非公共资本和海外资本,或改变资本结构,需要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等领域,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发〔2008〕17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颁发”《管理指导原则》(国发发〔2008〕362号)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根据国家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

注意: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和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发布

3.个人所得税(略)

4.财产税

财政部门划拨的用于支付业务资金的文化单位应转换为企业,自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其自用房地产免征财产税。该星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

税务知识:文化产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减免

服务中,根据寺庙土地,荒山和林地兼有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宗教寺庙,公园,风景名胜区使用的土地历史古迹免征土地使用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号)根据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被征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用的土地,按照《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减半的规定》企业进行现场办公。另外,在企业施工现场一一比较土地证和规划图,以帮助企业正确区分土地使用图和性质。在此基础上,补习企业填写减免税备案资料,并首先处理公司用于宗教庙宇的土地的城市土地减免税手续,并办理补给手续。企业用地为荒山林地的城市用地。使用税减半备案

2.文化机构可以继续享受“重组折扣”

南京联合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最初是由南京广播电视局资助的子公司。该部门于2009年改组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产业,例如广播,电视,有线和无线。它获得了许多技术研究成果,并获得了国家,省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公司还先后建立了南京医疗保险网,经营南京数字电视EPG广告业务,开发和推广了云媒体数字增值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文化机构向企业改制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自1月1日起,2009年至2013年12月1月31日,商业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改制后,按照上述文件享受了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但该政策仅在2013年底之前实施。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担心该公司能否在2014年继续免除公司所得税。

最近,该公司的会计范女士在“栖霞”地税的现场服务中服用了“心脏药”。税务官员告知范女士,根据《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发挥作用”(财税[2014] 84号)。公司可以继续享受文化机构改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优惠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范女士在得知这一政策后感到非常高兴:“近年来,我们的公司一直受益于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自公司改制以来,总计超过280万元已免税,这极大地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和增长。但是,我们不知道该政策可以实施多长时间。当我们开发新项目并担心资金缺口时,我们仍然有些害怕。现在,该国再次明确了这项优惠政策,我们可以继续表现出我们的努力!”

3.体育方面的许多折扣

“国务院3月16日的《中国足球改革与发展总体计划》无疑为足球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一家从事足球相关行业的南京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问道:“有很多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已准备好增加对足球行业发展的投资。我不知道该国对体育产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我们作为一家新兴公司尽快发展? ”

税务官员解释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首先,内容和支持体育服务和用品制造技术纳入国家支持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并被视为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设备和器材,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体育事业的捐赠。有关规定。符合税法规定的体育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体育企业的创意和设计费用实行合格的税前扣除政策。第三,对从事文化体育事业的企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体育馆,体育馆自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可以享受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税。运动场馆及其他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不得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文化体育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自身发展。

4.动画公司雇员的培训费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今年2月,税务机关对一家动画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2014年实际支付工资1208.36万元,实际扣除职工教育费用68.72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5%的比例,企业实际可支出30.12万元。但是,税务官员指出,如果动漫公司能够将员工培训费用准确地划分为员工教育资金并进行单独核算,则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动画产业企业,他们可以申请享受当前的鼓励所得税政策,以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也就是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12号)。 27),合格的软件企业员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金额。要求是:动画公司应将员工培训费用准确地划分为员工教育经费,并分别计算。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人员,从职工培训费用中扣除了准确划分后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按照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这也意味着可以全额扣减员工的培训费用,而未正确分配的员工只能按比例扣减,这是非常不同的。

尽管该公司是一家动画公司,但该公司始终重视技术开发,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财务工作,因此该公司没有按照该文档的要求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并且税款应按照规定缴纳。但是,税务机关并没有简单地做出纳税决定,而是认真地对公司进行了纳税咨询,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准确进行财务处理,将员工培训费用准确分配在员工教育经费中,并分别进行计算为企业节省了资金。同时,检查人员还帮助公司完善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以防止公司犯类似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