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的月度或季度预付款,并于年末进行最终结算。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它。
因此,如果贵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它是一家获批准的企业,则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根据经批准的预付企业所得税来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预付的税款。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B类)”,而不是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