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次性结算奖金从500万到1500万不等。在该市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可以根据其经济贡献和退出后形成的当地财政资源的30%获得一次性奖励,其中单项奖励最高
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刷发行通知》(东府办[2012] 99号)。
7,浙江
具体内容:对于新成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确实很难缴纳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如果有困难,经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豁免,并报当地税务部门批准。省外外新设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可以免征房地产。
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非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超过两年的,可以在持有股权两年的当年,按其投资的70%扣除股权投资。
资产管理公司的应税收入;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办发〔2009〕57号)。
8,福州(江西)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应从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保留税收。 对于
部分,在头两年中,受益人财务将奖励80%,其余20%将由受益人财务补贴其购房和租赁费用;从第三年起,受益人财务将奖励50%,同时受益人财务买房子
和租金补贴。如果合伙人(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在当地保留,并且在头两年将给予80%的奖励财务收益,其余20%由企业支付。受益财务
购房和租赁资金补贴;从第三年起,将有50%的受益资金得到奖励,同时有20%的受益资金将补贴购房和租房费用。公司上市后,通过减少持股比例实现的所得税在该市缴纳 对于
,将奖励本地储备的70%。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企业的,可以享受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福州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府府办发[2013] 20号)。
9.宣城(安徽)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可以依法以公司组织,合伙企业和其他公司组织的形式注册。有限自然人
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合伙人股权投资收入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入或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20%的税率,否则适用
的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入个人税。奖励基于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地部分的60%。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公司已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从
天开始,这部分税款将在头2年内由受益人的资金全额奖励,并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减半。企业上市后,公司在该市缴纳的所得税减免额,按当地留存额的60%给予奖励。
如果符合国税发[2009] 87号规定的条件,则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非上市中小企业。中型高科技企业
70%,在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法律依据:“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宣政〔2011〕105号)。
10.晋城(山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本投资收入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出版社
个人所得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股利和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利等投资收益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
股权投资方法已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超过2年(包括2年)。符合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视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70%。%,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持有该股权2年的当年扣除;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法律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办法〉的通知(试行)》(晋城发〔2012〕26号)。
11.陕西
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工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15%。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2,铜川(陕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收取20%的个人收入;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入或股权转让收入部门 对于
点,税率为20%,其他收入则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成立前三年,由企业所在地的财务部门征税。
每年补贴公司所得税本地份额的50%。符合国税发[2009] 87号规定的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超过两年(含两年)。
规定的条件和持有的2年权益,可以根据当年不属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70%,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赔额,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铜政发〔2012〕66号)。
13.武汉(湖北)的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收入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入或股权转让
收入部分的税率为20%。普通合伙人,投资于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股份,参与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的行为,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股权转让
征收营业税。股权投资是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投资。符合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投资。
70%的资本从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除了税收优惠外,还有许多财政优惠和补贴。
法律依据:《促进首都特区发展股权投资业的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0号)。
14.恩施市(湖北)的具体内容: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长沙(湖南)
具体内容: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股权投资收入应按20%的税率征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地份额。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马钦州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
宁夏23
具体内容: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岁,石嘴山(宁夏)
具体内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金融和物流业新成立企业,从该纳税年度开始的前五年获得第一笔收入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将奖励总税收中本地保留部分的50%作为奖励;
法律依据:《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5,西藏
具体内容:自治区的企业应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
至2017年12月31日,自治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时免征当地份额。通过股权投资投资于旅游,能源,特种农业,林业和畜牧业
具有产品加工行业,藏药行业,民族手工艺品行业等特色和优势产业的非上市企业超过两年的,可以在持有该股权两年的当年扣除风险投资。达到其投资的70%应税业务
的金额小于当年的扣减额,该扣减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政发〔2014〕No。 51)法规公告(西藏政发〔2014〕103号)
26.拉萨经济开发区(西藏)
具体内容:公司所得税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
半年征费;外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利润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工业目录行业或项目,企业应缴纳年度所得税部分,一百万 低于
(含人民币100万元),支持率为30%;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支持率35%; 200万至400万元(含400万元)元),支持
的比率是40%; 400万元以上的,支持率为45%(本文不适用于其他减免所得税的企业)。
法律依据:“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7.昌都地区(西藏)的具体内容:符合行业目录行业或项目,所支付的所得税高于上一年实际支付的所得税。 对于
分,支持率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支持率40%;支持率100万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支持率45%;超级基数
的投资超过200万元,昌都地区的支持率高达60%,与行业目录行业或项目相符。所缴所得税额比上年实际缴纳额高,超过了50万元(含50万元)的基数 对于
分,支持率为20%;基数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支持率为25%;基数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 对于
部分,支持率是30%;基数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5%;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持率是40%
昌都地区的支持率高达50%。
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的成都地区实施计划》,《昌都投资促进优惠政策》
28.那曲区(西藏)
具体内容:凡在我省缴纳2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应根据收入归属情况报财务部门批准。
之后,将提供财务支持。扣除基数(20万元)后,基值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比例为20%;如果基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则支持
比率是30%;从100万元到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持率在300万元以上;支持率为35%;支持率在100万元以上,支持率40%。扩大
大规模开放和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29,新疆
具体内容: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的奖励产业企业将减少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遵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在实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的本地份额减半;他们不喜欢西部大开发 对于
政策,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本地份额将减少70%。合伙人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应按照20%的个人税政策缴纳。
的财政捐款中有50%会被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转让股权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不依法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新政发〔2010〕187号)。
30,喀什,霍尔果斯(新疆)
具体内容: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的两次特殊经历 经济开发区新设立企业,在《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和发展工业重点工业税收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占公司总收入的70%以上
企业所得税从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五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Kashor Khors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 33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ash尔市两个经济特区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2号)“关于经济霍尔镇的发展 关于
地区试行特殊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房办发[2014] 10号)
,喀什(新疆)31岁
具体内容:适用符合风险投资企业条件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财税〔2011〕112号)。
文章;如果不满足条件,但自然人持有公司70%以上的股份,自然人承诺在园区内纳税,他们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半”的优惠政策。税;如果以上两个条件都没有见面,申请
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一半的本地份额。在园区纳税的股东将按实际缴纳的税额的50%给予奖励。合伙人股权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应按实际缴纳。
税区的保留税部分的50%将予以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入将按个人所得税的20%征收。纳税后,应按当地储备金的50%给予股东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某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公告(试行)》(喀井发展[2014] 4号)
32.新疆的困难地区
具体内容:从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成立的
处于困难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其营业收入占自该纳税年度以来的总公司收入。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
的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从第一年到第二年免税,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享受常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将受到
,按照法定税率为企业所得税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新疆难区”是指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三个县,以及
边境县市,共50个县市。
法律依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两免三减”的意见
关于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结一下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下,税法已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包括营地改革和税收征管法等。
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应该指出,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业,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标准化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个人。可以通过税收
收集并计划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兴趣。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的项目。投资者应考虑长期规划和整体利益,以合理合法地节省税款。从国内来看,由于存在区域税收等优惠政策,
全国各地也存在某些税收缺口。尤其是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停止清理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政策,企业应
是时候抓住这个机会,并通过优化运营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运营和投资退出阶段的税收成本,积极争取享受国家和地方税收以及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地区有关税收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112号)。
所有行政机构,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机关,局和局:为了深入实施自治区党委的部署,以促进跨越式发展第五届西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关于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1.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1)增值税起征点。
2.识别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识别和管理;纳税人尚未申请确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停止对虫草和松茸采购征收营业税。4.将娱乐营业税的税率从10%调整为5%
五,本通知将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的通知(西藏政发[1994] ] No. 42)从2011年1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西藏政发〔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营业税的通知》(西藏政发〔2010〕34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收的通知》。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营业税(2010年第1号)该通知被废止。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应于2011年11月17日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114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员会,机关,部门和局: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在我们区,我们现在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从2011年到2020年,我区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位于西藏以外的企业)都将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1月12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政发〔2008〕33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机关,部门和局:已研究并批准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届常务委员会,2008年2月18日,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的。我们地区的情况。
第二条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区还对下列行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为促进农业和牧区的经济发展,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由农牧民在农牧区建立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农业和牧区建立扶贫企业或项目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采矿业和建筑业除外)可免征7年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5年。
(2)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黄油桶,马具等手工制作的民族手工艺品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在县以下城镇(不包括县城)以及农业和牧区从事卫生的企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为了建立各种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和文化团体,表演,体育比赛,展览厅,博物馆,寺庙,公园等,暂时将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免于企业所得税。
3.我们将暂时免除与该主要业务及其他收入相关的福利院,疗养院,墓地,图书馆,博物馆和宗教场所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4)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获得免税优惠:1.投资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镇)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如果以上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则从获得该项目的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工程,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除外。
2.投资于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的建设和运营,应从其首次产生经营性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六年。获得该项目的。企业承包工程,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除外。
3.从事地质勘探的投资者应自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4.如果该产品被国家或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该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则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0和自认可之日起分别为8年;高科技产品的产值如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则仅产品免税。
5.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建设部门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筑材料和产品开发指导目录》的范围。
6.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药企业,自开业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改良传统藏药,配方创新和大规模生产,新药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从事藏药材的种植,繁殖和经营。
(5)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开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或项目的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旅游局确定。
2.适用于自咨询之日起从事咨询行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行业),信息行业和技术服务行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开幕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自开业之日起,对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工业,材料回收业,外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6)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行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合并或收购的西藏国有小营利企业或亏损企业的并购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对于合并或收购的企业,自合并或收购签署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同年,同时进行并购,按并购业务资产占合并并购业务资产的比例,享受相同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8年的税收优惠。
并购与并购,并购业务合并,而不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从并购合同之日起,公司经营资产的并购占合并1,企业取得的营业资产所占的比例,享受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比例。
2.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托管和租赁,自签订托管租赁协议之日起,企业托管和租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VII)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
1.适用于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房屋代理,典当,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民族商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以及在街道上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社区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具有《就业和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招聘人员或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招募的人数。5000元的限额依次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重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用于重组和分流企业的剩余人员(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型企业在中国的广告业,桑拿,按摩和氧气吧中,除从事建筑业建筑总承包的人员外,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审核。 ,并将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1)使用原始企业的非主要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关闭。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使产权主体多样化。
(3)原企业的剩余人员应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包括30%),工程总承包商以外的建筑企业应吸收剩余原企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含70名)%)。
(4)与安置工人进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各种企业所得税免税额,是指属于我区地方份额的部分,尚需上缴中央政府的部分按照规定。上缴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自治区,州(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根据预算水平实际缴纳的税款退还。
第四条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获准成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有定期减免税。实施本办法后,自治区可能继续享有有效期但是,如果没有享受到利益,也没有享受到利益,则这些利益的期限应从实施这些措施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6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促进投资的规定”(西藏政发[1999] 3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补充规定“的通知。招商引资””(国政发〔2000〕35号)同时废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本办法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要优于本办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3月28日
4.关于在西藏自治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政策的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3号)。
地方(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实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放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政发〔2008〕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如下:1,农牧区农牧民建立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为:暂时豁免公司所得税。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是指旅游住宿,餐饮,动物运输等,不包括机动车旅游运输。
2.自识别之日起,在农业和牧区建立的扶贫企业或项目应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扶贫企业是指通过各种利益联系机制带动贫困农民,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企业。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达到规模和管理指标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或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农牧业扶贫企业(建筑业,采矿业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扶贫企业只有在当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扶贫企业应注重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包括以公司和基地的形式直接驱动贫困农民的企业以及贫困地区的农民;以贫困地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大批量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地从贫困地区的劳动力那里吸收就业。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西藏境内建立了实际的经营管理机构。
(3)企业具有强大的能力来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企业应通过合同关系带动30多个贫困农村家庭。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主要安置当地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安置贫困劳动力应超过50人。
3.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采矿业和建筑业除外)可免征7年企业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企业,必须经地方(市)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以独资,合资,合资等形式持有的所有类型的企业,投资的主体必须是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并且他们的投资超过50%,或者虽然少于50%,但是它可以起到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作用。
(2)农牧民占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三个月:其中属于乡镇企业高科技产业,他们的农牧民都受雇了人数可以减少到30%。
(3)承担某些支持农业和建设农业的义务,即乡镇企业从经营利润中提取至少5%的资金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社会支出。
第五,与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民族手工艺品免征公司所得税。有关特定的免税目录,请参阅附录“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艺品免税目录”。
六。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税:
(1)在县以下城镇(不包括县城)以及农业和牧区从事卫生的企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建立各种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和文化团体,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暂时免税。公司所得税。
(3)从事与该主要业务及其他收入相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福利院和其他疗养院,疗养院,墓地,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所暂时免征公司所得税。
7.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以下规定获得免税:
(1)投资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城镇)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如果以上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则从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年。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于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的建设和运营,应从首次生产运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6年的企业所得税。获得项目的收入。
(3)从事地质勘探的投资者应从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免征3年的公司所得税。
(4)被国家或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分别免征十年和八年的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比例,仅该产品免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8.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建筑材料必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建设部门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总局制定的《新型建筑材料和产品开发指导目录》。
IX。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六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为改善传统藏药的类型,创新配方和大规模生产,新药的研究,开发,生产和运营,以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和发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根据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成立的旅游企业或项目应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成立的旅游企业或项目具体包括:投资于旅游人文和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旅游路线和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和现有风景名胜(点)配套设施的建设1.经营企业;投资建设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饭店),研究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本条所称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自成立之日起,针对从事咨询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开场,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公共事业,商业,材料工业,材料回收业,外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1.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行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西藏国有微薄盈利或亏损企业的并购西藏国有微薄盈利或亏损企业的合并,并购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对于并购,根据并购业务经营资产在并购业务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受相同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8年。
在西藏并购的一家国有小利润或亏损企业,该并购企业与该并购企业合并,合并和运营,并且不作为西藏的独立纳税人公司所得税。合并和收购的企业经营资产在合并和收购的企业经营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8年相同。
(2)对于在西藏的国有亏损企业的托管和租赁,自签订托管之日起,西藏的国有亏损企业应免征6年的企业所得税。和租赁企业。
12.就业和再就业
(1)为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民族商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提供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应聘有当年具有就业和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招聘人员或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为期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到实际招募的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将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改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以分配企业的剩余人员(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类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和氧吧,但从事建筑业总承包的除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税务机关审查并免除3年的公司所得税。
(3)持有“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书”的人是指以下在我区具有住所登记的,具有工作能力并希望就业的人:(1)失业的国有企业,破产后需要重新安置的人; (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大学生;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5)城市复员和退役军事人员; (六)我区有城镇户口的残疾人; (七)城镇零工家庭成员; (八)其他失业人员,失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并在我区进行城市户口登记的; (9)城市规划区失地农民和牧民。
13.以上法规所指的营业日期是指纳税人营业执照中指明的营业日期。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必须在我区设立实际的经营管理机构。实际管理组织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和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十五。 《实施办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均指我区共有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按规定纳税。上缴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自治区,州(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根据预算水平实际缴纳的税款退还。具体的退货程序和规定将由自治区财政部另行通知。
16.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自治区以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废止。
《实施办法》实施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优先于本办法,并以其规定为准。在减免税政策重叠的地方,企业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之一,不能累计实施多项政策,一旦选择,就不能更改。实施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17.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实现了合理的税负。收入
(1)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合同工)的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扣除3500元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继续扣除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获得的浮动工资以及个人支付的住房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其他免税项目。
(2)未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支付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的工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除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区和二区为7500元,三区为7900元,四区为8300元。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所挣的工资,薪金所得,仍可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免税项目。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
(1)对于接受审计的个体工商户,其房主的月减免标准及其他生活补贴提高到:第一,第二区域为7,500元,第三区域为7,900元。类别,第四类别为8,300元。
(2)对于具有定期配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税收减免(包括工资和生活因素)将提高至:第一和第二类为7,500元,第三类为7,900元,和四个类别面积是8300元。
3.承包和租赁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无论是对工资和薪金征税,还是对承包和租赁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征税,均应扣除标准扣除额为:第一,第二类7500元,第三类7900元,第四类8300元。
五,这些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六。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