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 C D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层科目产生的管理费,商务娱乐,员工福利费用和工会基金。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限额扣除标准。超出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广告费用和员工教育费用的超额部分可以稍后支付。年度结转扣除额。另一方面,二级科目产生的管理费,与所得收入无关的实际支出,与所得收入相关的不合理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选择“全额扣除”是错误的原因。
以上各项的金额不超过新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限额,并且没有与收入无关的实际支出,与收入相关的不合理和不合理支出,选择A进行全额扣除。。
我认为这个问题尚不清楚,因此我选择A BD。在看原件之前无法确定全部税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