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出凭证-新版企业所得税税率

提问时间:2020-05-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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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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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来电话费发票报销,请问电话费发票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按照企业自身有关获取应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办公通讯补贴,将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并按照税前工资扣除标准进行处理。 。如果账单是公司所得税前的个人姓名,则不得扣除个人通讯费。

款项未支付给开具发票的单位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收支与收支无关,均视为当期损益。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因此,企业已经产生了费用并获得了法律证明,即使这些钱没有实际支付,仍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在检查H公司的税务状况时发现,H公司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部分成本未获得发票,而是使用了确认实际支出的结算表作为原始凭证。税务机关认为,H公司未能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H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并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和企业都认可合法有效的证书,作为企业扣除税前成本和费用的依据。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合法有效的证书”。该案已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已结案。

针对什么是“合法有效证书”的问题,做出最终判决的法院首先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整理:1.《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所有单位...正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并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付款应由收款人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不得扣除该项目的金额。”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指的证书符合国务院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统称合法)有效证书)是指:(1)向国内单位或个人付款单位或者个人的金额和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由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的证明。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券不符合国务院税务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为从销项税中扣除“。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抵扣券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购进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文件”。

法院认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付款对象不同,对合法和有效证书的要求也不同。从本案的角度来看,H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是购买原材料的费用,支付对象是国内单位或个人,上述单位或个人的原材料生产和销售都在增值税征收和征税范围,因此尚未获得发票费用无法在税前支付。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精神制定的。

《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减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中。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贿赂和其他非法支出;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下降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可以提取的储备金以外的任何款项规定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确认,则可以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评估。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16条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向每个纳税年度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膳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

(3)已售出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或出租收入包括房屋周转基金;

第20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应扣除应税工资,应税工资扣除标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施人机工程学联系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卖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十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家用电器,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第26条有必要缩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及经常遭受振动,过度使用,或受到酸,碱等的强烈腐蚀。或者,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则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28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的研发费用,在使用该无形资产时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或其他纳税人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并且未单独定价的,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纳入计算机硬件;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全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可以用作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将在维修后延长两年以上;

(3)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从财产转让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有关投资资产已转让或处置,据此计算财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贷成本是纳税人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符合利息标准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经营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的比例和资本支出,并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中的借款成本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发生在房地产建成之前,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金融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率,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额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支付了实际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以下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商业娱乐活动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7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并撤回,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惨重,其账目(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力偿还应收账款;

(4)应收帐款,显示债务人在到期日后未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并且在法院裁决后确实无法还清;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买卖活动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法律证据,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纳税人实际上可以扣除合理和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预防部门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设备和冷却产品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废料净损失的余额,从责任人扣除补偿金和保险补偿金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需要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供审批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