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财税[2009] 2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现将有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但不得超过雇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0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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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 103号《财税法》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支付的年金部分,不得超过其暂行向个人支付的工资税基的4%。的当前应税收入扣除。
年金单位供款和超出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个人供款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的计税基础是上一年的平均月薪。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薪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扩展数据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抵扣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个别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已明确了员工对企业年金的缴款税,并将企业的缴费纳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以计算预扣税。
法规将在同一天实施。根据该通知,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如果当月个人工资,当月工资收入和企业缴纳的企业款项相加,则不征收个人税。个人年金账户不超过减税标准;各项费用合计超过减税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企业在缴费期间内按照前款规定扣除。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个人年金支付额中,按我的已付薪金税基的4%的标准支付的部分,暂时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