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被包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但是在结算和结算所得税时进行税收调整,并且不允许扣除任何税款。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从利润总额的12%中扣除营业外捐款,不能扣除税前的余额;非公共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2.被没收财产的罚款和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3.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所得税,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4.与生产和商业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将其视为销售,则可以直接从成本中扣除;
5.与收入无关的所有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结算时,营业外支出应当逐项增加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收回的债务以低于应收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收回,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从“银行存款”中扣除。
根据应收债务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将“坏账准备”科目记入借方,根据应收债务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和其他科目,并根据应收账款进行借记区别“营业外支出”帐户(债务重组损失)。
如果债务是用非现金资产还清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录为“营业费用”帐户(债务重组损失)。
如果债务重组是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则如果未来应收款额小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则将首先冲销坏账准备,而“坏账准备”帐户将被记入借方。
的应计坏账准备不足以抵销,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根据未来之间的差额从“营业外支出”帐户中扣除(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金额和应收债务账面余额,归功于“应收帐款”和其他主题。
扩展配置文件:
“营业外支出”帐户中计算出的以下支出不允许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征收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5.企业的非营利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且县级以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人民政府未规定其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实施细则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法》支付给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及支付给非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和商业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赞助支出,但已被视为推定销售,可以从推定销售成本中扣除。
7.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和其他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准备金的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员工的个人支出和社交娱乐。
9.每次损失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
10.其他单位应缴税。
11.依法除合并,注销和清算外,纳税人的海外投资损失。
12.各种基本的社会保障缴款。
13.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支出。
1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不允许在“营业外支出”帐户中记入其他费用。
15.在“非经营费用”中已经列出的认定的销售成本应在“费用表”第12行的“预计销售成本”中填写时从相关项目中扣除。避免重复扣除。
16.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或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
1.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扣除的税项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产生的慈善捐赠费用。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项将捐赠给穷人。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中有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提到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为公益事业捐款。
2.年末,税务机关批准的拨备不得超过“企业会计制度”拨备基准的0.5%。呆账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3.符合坏账要求的债权人所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上报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其次,企业应以“营业外支出”为由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和结转。该科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详细核算。
在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请记入“营业外支出”帐户,并贷记“固定资产清算”,“无形资产”,“原材料”和其他主题。
当确认存货损失和非常损失已包括在营业外支出中时,请从“营业外支出”帐户中扣除,并贷记“未清财产损失”,“存货中的现金”和其他主题。在
期末,应将“非营业费用”帐户的余额转移到“当年利润”帐户,从“当年利润”帐户中扣除,将帐户中的“营业外支出”记入贷方。结转后应该没有余额。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产生的与其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支出,包括出售非流动资产的损失,非货币资产的交换损失,债务重组的损失,损失贸易损失,公益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公司财务中非常重要的指标。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3条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和转移上述资产期间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尽管企业尚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和确认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从实际发生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该资产符合条件的证据。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以及会计中已计入的损失的年度扣除额。
第五条企业蒙受的资产损失,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然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如果上年度企业的资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解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特殊扣除。
其中,这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弥补损失的年度扣除额。恢复确认期通常不应超过五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以及重组和上市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由于所有权不明确而引起的资产损失和无法及时扣除的纠纷。
因承担国家政策任务而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由于政策质素不明确而导致的资产损失,例如资产损失,可能会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予以延长。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中扣除。
由于未从上一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中扣除税款,因此可以从应纳税年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之前多付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扣除额不足,应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
如果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在扣除确认为补充损失的当年,则应首先调整发生资产损失当年的损失金额,然后计算企业收益的超额支付根据弥补亏损的原则在以后年度中征税前款规定为税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