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总薪资14%的部分基于事实。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职工薪酬。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尚未执行单独的社会职能的企业,其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室,医疗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费用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法规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
员工福利费用只能实际产生,不能按照旧方法计提,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支出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例如,员工的医疗保健费用,员工困难补贴以及应支付的医疗服务和福利员工薪水。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用于支付非经常性奖金(如专项贡献奖,年终奖等)的职工奖励和福利资金,以及职工的集体福利,也通过“应付福利费用”会计。
删除了以总工资的14%计算员工福利的要求。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和经修订的《企业财务条例》(2006年),员工福利费的提取原来的制度规定为总工资的14%。对于“福利金”,明确指出它们属于雇员补偿的范围。除医疗保险外的其他福利费用,由企业决定提取福利费用或按实际支付。。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提取再使用,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出数,则应冲回,否则应提取,并在下一年提取福利费的比例应该修改;在相关费用和支出中,如果与税法规定不符,应进行税收调整。公司福利费用的原始余额无需调整,可以继续使用。在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福利费用首先发生我们将从上一年的余额中扣除应付的福利,直到结清帐户余额为止。
可以看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经修订的“一般财务原则”赋予企业更大的自治权。这意味着它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库存成本和运营费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中,原始的“应付福利水平”帐户被取消,并且“雇员薪酬应付雇员福利水平”帐户被添加到员工福利帐户中。所产生的福利费用根据计算对象计入相关费用和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