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企业所得税 减免-盈利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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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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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为免税,1-6月盈利,已在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7-9月亏损,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第12行怎样填写?

如果7月至9月的亏损数大于1月至6月的获利数,即1月至9月的整体亏损,则会自动解决2行的所得税减免;一些

利润总额3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新规定:今年新成立的小型盈利性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10万元,就应该停止享受半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公司取得的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第一季度盈利,第二季度盈利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啊

11.第12行“所得税减免”:根据税收规定,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银行填写“减免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

12.第13行“实际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当年上个月和当年季度的累计预付企业所得税金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13.第14行“特定业务的预付款(税)所得税金额”:根据税法填写特定业务的预付款(税)所得税金额。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在该行中填写预付给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

14.第15行“应付(可退还)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的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和报告。第15行的“累计量”列=第11-12行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0时,填写0; “当前金额”列未填写。

15.第16行“减少:上一年度的当年超额支付的所得税”:填写上一年度中多缴的公司所得税的当年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不退还税款。

16.第17行“本月(季度)的实际收入(退款)所得税金额”:根据相关的行号计算并报告。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而“当前期间的金额”列未填写。

(2)根据上一年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

1.第19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2.第20行“当月(季度)的应税收入”:根据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并报告。

(1)每月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每季度提前付款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应付每月(每季)所得税”:根据此表的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并报告。22线= 20线×21线

5.第23行,“减少:所得税减免”:根据税收规定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银行填写“减免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

6.第24行“应支付的本月(季度)所得税”:根据相关的行号计算并报告。第24行=第22-23行。

(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付款

第2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由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确定的当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

(4)合并纳税人总办事处的相关项目

1.第28行“总部分配的所得税金额”:根据该表(第1行至第26行)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部,按总公司应报告按当前预付款比例计算的预缴所得税金额,并根据不同的预付款方式分别计算:

(1)总纳税企业的总行“根据实际利润预付”:第15行×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2)“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24行×总部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先付款”的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26行×总部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部分配的预付款比率”:跨区域运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纳税人的分配比率总公司的比例为25%;对于总纳税企业,总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应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

2.第29行“财务集中的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第1行至第26行)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金额为基础,汇总纳税企业的总部。至按照财政中央分配的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方法分别报告和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预付”的总纳税企业:总行15×财务预付比例的集中分配。

(2)“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24行×集中财务分配预付款比率。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提前付款”的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26行×预付款比例的集中分配。

:跨地区运营(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用于集中纳税,中央政府的中央预付比例据报道为25%;省内综合纳税人的集中财务分配预付款比例根据省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报告。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1行至第26行)作为基础根据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计算的预缴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款方式分别报告和计算:

(1)具有“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总部:第15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2)“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24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的总纳税人的总部:第26行×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跨区域运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纳税人应按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的50%;在集体纳税人中经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当分摊的预付款项比例,应当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

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税分行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行的所得税金额”填写银行。

4.第31行“包括:总部的独立生产和运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金额”:填写跨区域运营和税收企业的总部,机构主要生产和销售操作功能,根据规定被视为二级分支机构部门应在当期分摊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并填写根据“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分配表所得税分配表”确定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2015版)”。

6.第33行“所得税金额的分配”:填写并报告应根据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预先支付或结算的所得税金额。第33行=第30行×第32行。

六。填写“它是否属于小型企业”

1.如果纳税人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结算和付款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条件,则在今年进行预付款时选择“是”。”。

2.在今年新成立的企业中,“总资产”和“员工”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如果应计的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要求,则选择“没有”。

3.如果上一年的总资产和雇员人数满足规定条件,而应纳税所得额不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条件,则可以预计当年的会计利润将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条件。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中小企业要求,选择“否”。

4.当纳税人在第一季度支付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的最终结算和支付尚未完成,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选择“是”或“否”:预付款是在去年第四季度。

此列是必填项。如果它不满足小型盈利企业的要求,请选择“否”。

7.表之间的关系

(1)表中的关系

1.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2.第11行=第9行×第10行。如果对征税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采用不同的税率,则第11行≠第9行×第10行。

3.第15行=第11-12行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0时,填写0。

4.第17行=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

5.第20行“此期间的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7.第24行=第22-23行。

8.第28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指定比率。

9.第29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指定比率。

(2)表之间的关系

1.第6行=“非应税收入和减少税基的应税收入明细表”的第1行(附录1)。

2.第7行,“当期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额)明细表”(附录2),第13行,第11栏;第7行“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时间表“(附件2)第13行第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少所得税的详细表”(附录3)的第1行。

4.第30行=“企业所得税合并税部门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行所得税金额”。

5.第32和33行=“公司所得税的公司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纳税人对应的行中的“分配比率”和“分配所得税金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