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本年度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微企业,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类”)预付款声明)
表)。“实际利润”是:按照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计算的总利润+针对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税收入
-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减价)减少弥补了上一年的损失。
1.预付款项时的当前实际累计利润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税收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填写“所得税减免的详细形式(附录3)”(如下)简称为附表3):第2节在
行的“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列中,在A类预付款申报表的第9行中填写“实际利润” x 15%的乘积;同时,在附表3第三行,“半税”“填写“实际利润”×10%
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的,停止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预付款项,当期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列在附表3第二行“合格的小利润公司”中在A型预付款申报表的第9行中填写“实际利润” x 5%的乘积。
3.附表3第二行和其他行的总和是根据税法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然后填写A型预付款项的行12申报表“当前金额”列中的“金额”。
2.在本年度,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填写A类预付款申报表。第19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累计金额”列
对于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金额”列中的金额未填写。第20行“本月(季度)应纳税收入”:纳税人按月预付,第20行“当期金额” =
第19×1/12行;对于按季度提前付款的纳税人,第20行“此期间的金额” =第19行×1/4。
1.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0万元(含),享受减半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全年的减半税优惠政策预缴。附表3第二行,“合格的小额利润在
企业“列中,填写预付款申报表A行的月(季度)”第20行的产品“应纳税所得额x 15%,同时,在“附表3第3行在此列中,填写“预付款声明表”的第20行
的每月(每季)应税收入乘积“×10%。
2.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十万元但不超过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的,可以按照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在“有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列中,在A类预付款申报表的第20行中填写“当月应纳税所得额”×5%的乘积。
3.根据税法,将附表3第二行和其他行的总和作为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金额,并填写A型预付款申报表的第23行形成在“当前期间金额”列中。
3.批准的收集方法
批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预付款申报表》和年度结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付款和年度纳税申报表(2015年,B类)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B类纳税申报单)。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有两种计算方法:
1.根据总收入检查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总收入”为:本年获得的总收入;第9行的“应税收入总额” =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第11行“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2.根据成本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总成本”为:今年发生的各种成本的累计金额;第14行“应税收入” =总费用÷(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0%)×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纳税所得额。
1.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纳税人,享受减半税政策的B类纳税申报单的第17行金额“是第一
第11行或第14行的“应税收入”×产品的15%;预付款项中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改为20%税率是预付企业所得税。
2.预付款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是第11行或第14行的“应税收入”×5%的乘积。
经核实了应付所得税额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必须在每次申报时填写B类纳税申报表。固定税额的纳税人只需要在第21行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应计所得税”栏中填写税务机关批准的当期所得税额,而无需提交相关信息在今年年底之后。
23.第24行“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第24行=第22行×第23行。
第24行第2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该税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权威。
26.第28行,“总部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此表(第1行至第26行)的第一个月(第1行至第26行)填写纳税人总行摘要。当月或季度的已付所得税金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总行应占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人总行:第28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列×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25%;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行:第28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总行应为分摊预付比例为25%;
(3)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8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 x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25%。
第29行第28行,“中央政府用于集中分配的收入税额”:根据此表格的第一个月(第1-26行)或预付款项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本月或本季度的所得税金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人总行:第29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中央政府预分配税的25%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9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中央财政中央分配预缴税率为25%;
(3)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9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的预付款税收比例是25%。
29,第30行,“分支机构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为此,请填写此表格第一个月(第1至26行)中根据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的纳税人总行摘要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
①根据实际纳税人的总纳税总行:第30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额”×分行所占预付比例的50%;
②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公司:第30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分行预付款比例50%;
③用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30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分行所占预付比例的50% 。
(2)集体纳税分支机构:
银行应在总行宣布的第30行“分行所承担的所得税额”中报告。
30,第3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格”填写由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31,第3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公司申报表“该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金额” *第31行的第30行填写纳税分支机构的摘要分配比例”量。
填写表格的说明: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的每月预付款(类别A)
此表格适用于通过审计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设立机构按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其次,表格标题项目:
1.“税收期”:纳税人填写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季度)。
年中开始营业的纳税人填写从当月(季度)的一天到季度的最后一天的“纳税期”,并从下个月起正常报告(25美分硬币)。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姓名”:在税务登记证中填写纳税人全名。
3.填写各列
1.从“实际预付”第2行到第9行的纳税人:填写“当前期间的金额”列,数据是从当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一季度);“金额”列,该数据是纳税人属于该季度(或该月)最后一天的当年1月1日起的累计数字。纳税人的当期所得税退款(退款)是“累计金额”第9栏“补偿(退款)所得税”的数据。
2.第11至第14行的纳税人为“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第16行的纳税人为“根据税法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权限”:填写该表中“当前期间金额”的第11至14和第16行的数据是从该月的每月(季度)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
第四,填写每一行
该表的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是从第1行到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己的预付款申报方法分别填写,包括由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施真正预付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第9行;预付上年每月或每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在第11至14行填写;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付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第16行。
2.第二部分是从第17行到第22行。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写第18至20行;分支将填充第20至22行。
五,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报告财务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其财务会计系统计算的收入。
2.第3行“运营成本”:纳税人报告财务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而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报告根据其财务计算的成本(费用)会计系统。此项为必填项。如果为空,它将自动设置为零。
第4行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根据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减去往年应弥补的亏损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按照预计利润计入本行规定计算的预售收入。
4.第5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6行“应付所得税”:填写由纳税人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第4行×第5行,第6行≥0。
6,第7行“所得税减免”: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包括减免过渡期的税收减免,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批准由税务机关或其他减免税备案。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报告累计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并且“当前金额”未填写。
8.第9行“应缴(可退还)所得税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退还)的预付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0为是,填写0,未填充“此期间的金额”列。
9.第11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海外收入。
10.第12行“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当前应纳税所得额。
季度预付费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每月预付费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
12.第14行“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该税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权威。
14.如果总部纳税人的所有下属分支机构都在该省(不包括厦门),则它是该省的城市间总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将建立一个单独的城市(包括厦门)作为省际城市总部。
15.第18行:“总部应分得的所得税额”:根据此表的第一个月(第1-16行)填写总纳税总部。本月或本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基于总计机构按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1)基于实际付款的跨省总部:第9行×预付款的25%应由总部共享;基于实际付款的跨城市总部:9号线×总公司应承担预付款的60%。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对省际和市级总行进行预付款:行14×总行应分摊的预付款的25% ;根据以前的税省际市/县总部每月或季度平均年度应税收入的预付款:第14行×总部应分摊预付款率的60%。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总行的16×25%由总行分配;通过税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省份跨县市总部:16号线×总部应承担60%的预付款比例。
16.第19行“集中分配的税收收入的税额”:填写纳税人总部表的第一部分(第1-16行),并汇总本月的预付所得税额或四分之一为基础,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实际上已预付的跨省和市总部: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的税款的9×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税收入的平均金额,对省际和市级总行进行预付款:第14行×中央财政中央预付款的25%分配税;省际城市县总部不报告此行。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16×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预付率的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17.第20行“分支机构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第1-16行)的第一个月(第1-16行)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根据分支机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跨省总部根据实际预付款:第9行×分行预付款的50%;跨城市总部根据实际预付款:9号行×分行预付款率的40%由组织承担。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省际和市级总部:行14×分支机构的预付比例的50%;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省内跨省总部的应纳税收入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预付款项:行14×分支机构所占预付款项比例的40%。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16×分支机构预付份额的50%;省内跨省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市/县总部:行16×分支机构预付比例的40%
(本行分行填写总行宣布的第20行“分行收入所得税额”
(4)以上第18至20行,如果所有纳税人和分支机构的总税率相同,则填写“通知”;如果总纳税人的总税率与纳税人的总税率不相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计算并上报《关于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即,未建立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与第18-20行之间的关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科”中各分支机构共享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关系分配表”×分配比率=未建立分配税计算。
18.第2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格”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行申报表“收入的共享所得税”第20行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此表的第21行“分配比例”量。
2.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1.纳税人在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批准的征收和管理措施(包括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和批准的税收征收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此表格。每月(每季度),包括依法征税代理商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按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纳税人,按照总收入,费用和支出,支出折算的方式填写。
1.“税收期”:纳税人报告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该季度(月)的最后一天。
年中开业的纳税人应将“税期”报告为当月(季度)的第一天至当月的最后一天(季度),从下一年开始正常月(季度)报告情况。
3.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第1行“总收入”:根据总收入验证应税收入率并填写此行的纳税人。填写当年获得的总收入。
2.第2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所得率”: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税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税收入=第1行“总收入”×第2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4.第4行“费用总额”:根据费用和费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填写此行。填写今年发生的各种费用。
5.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第6行,“应税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总成本”÷(1-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x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7.第7行“总费用”:根据将支出转换为费用并填写此行的方法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写各种支出的累计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9.第9行“已转换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转换后的收入=第7行“总支出”÷(1-第8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第9行“已转换收入”。
11.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付所得税金额”
(1)批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填写计算结果:
根据总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第3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的“税率”
纳税人根据成本和费用评估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根据支出将应税收入转换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纳税额。
13.第13行“收入税收减免”: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第13行≤第12行。包括减免税过渡期,小型和低利润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14.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填写当年的累计预付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付(可退还)所得税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付(返还)所得税额=第12行“应付所得税”-第13行“所得税减免”-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在此行中输入0。
以下是填写“每月(每季)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说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填写“ 2015年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A类”
1.适用范围
此表格适用于在每月(每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时进行审计以收取公司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该表格适用于跨地区经营的税收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结算和结算声明。
其次,表格项
1.“税期”:税期的当月第一天(季度)至该月的当月最后一天(季度)。在年中开始营业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当月(季度)至当月的最后一天(季度)营业的日期。从下个月(季度)开始,根据正常情况填写报告。
3.“纳税人姓名”:填写由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中记录的纳税人全名。
第三,填写每一列
1.在第一部分中,根据实际利润预付税款的纳税人在第二行至第七行中填写。
其中:在“当前金额”列的第2到第17行中,填写当月第一天到最后一天(每季度)的数据;第2行到第17行的“累计金额”在该列中,填写从一年的1月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季度)的累计金额。
2.在第二部分中,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付税的纳税人,在第19至24行中填写。
其中:第19列至第24行,即“当前金额”列,填写月份(季度)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的数据;第19行到第24行,“累计金额”在该列中,填写从一年的1月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季度)的累计金额。
3.在第三部分中,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第26行。
包括:“当前期间的金额”列,填写当月第一天至当月最后一天(季度)的金额;在“累计金额”列中,填写从1月1日到月(季度)的年份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
1.从第一行到第二十六行,纳税人应根据其预付款申报方法分别填写报告。实施“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填写第二行至第十七行。纳税人执行“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填写第19至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的纳税人在第26行中填写。
2.第27至33行应由跨地区营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写。其中:汇总纳税人总部应在1至26行的基础上填写28至31行。收税企业的第二级分支机构仅填写此表格的第30、32和33行。
五,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
1.第2行“营业收入”: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出纳税人的营业收入,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运营成本”:填写根据国家会计法规(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运营成本。本行主要列出纳税人的经营成本,不参与计算。
3.第4行“总利润”: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总利润。该银行的数据与利润表中列出的总利润一致。
4.第5行“按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税收入”: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根据根据税法规定的估计应纳税所得利润率计算出的估计毛利润记入本行。
5.第6行“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税收入”:填写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收入,减免税收入以及应税收入的扣除额属于税法的等量的。银行填写“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应税收入减少明细清单”(附录1)。
6.第7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减价)减少”: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问题”的通知填写固定资产”(财税[2014] 75号)和其他相关法规,固定资产税中的加速折旧和会计中的非加速折旧的税收调整。银行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附件2)。
7.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年度无法弥补的损失中,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弥补这些损失。
8.第9行“实际利润”:根据此表中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写报告。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1行至第26行)作为基础根据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计算的预缴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款方式分别报告和计算:
(1)具有“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总部:第15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2)“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24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的总纳税人的总部:第26行×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跨区域运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纳税人应按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的50%;在集体纳税人中经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当分摊的预付款项比例,应当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
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税分行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行所得税额”填写银行。
4.第31行“包括:总部的独立生产和运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金额”:填写跨区域运营和税收企业的总部,机构主要生产和销售操作功能,根据规定被视为二级分支机构部门应在当期分摊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并填写根据“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分配表所得税分配表”确定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2015年版)”
6.第33行“所得税金额的分配”:填写并报告应根据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预先支付或结算的所得税金额。第33行=第30行×第32行。
六。填写“它是否属于小型企业”
1.如果纳税人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结算和付款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条件,则在今年进行预付款时选择“是”。”。
2.在今年新成立的企业中,“总资产”和“员工”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如果应计累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则选择“没有”。
3.如果上一年的总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规定的条件,而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条件,则可以预计当年的会计利润将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条件。选择“是”并预先付款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中小企业要求,选择“否”。
4.当纳税人在第一季度缴纳所得税时,鉴于前一年的最终结算和付款尚未完成,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选择“是”或“否”:预付款是在去年第四季度。
此列是必填项。如果它不满足小型盈利企业的要求,请选择“否”。
7.表之间的关系
(1)表中的关系
1.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2.第11行=第9行×第10行。如果对征税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采用不同的税率,则第11行≠第9行×第10行。
3.第15行=第11-12行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0时,填写0。
4.第17行=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
5.第20行“此期间的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7.第24行=第22-23行。
8.第28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指定比率。
9.第29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指定比率。
(2)表之间的关系
1.第6行=“非应税收入和减少税基的应税收入明细表”的第1行(附录1)。
2.第7行,“当期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额)明细表”(附录2),第13行,第11栏;第7行“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时间表“(附件2)第13行第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少所得税的详细表”(附录3)的第1行。
4.第30行=“公司所得税合并税部门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行所得税金额”。
5.第32和33行=“公司所得税的公司所得税分配表格(2015年版)”中与纳税人对应的行中的“分配比率”和“分配所得税金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