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务的地点,按照营业收入额的预缴税率的二千分之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我也从事建筑行业,我们公司开业时没有预先付款。
我个人认为这就是管理员的想法。
因为您已经签发了外国管理证明,所以您需要在现场支付0.2%的费用,然后当您返回本地时,可以在缴纳企业税时弥补企业税中的差额。每季度一次。他要求您提前付款,大概是因为您担心您已签发了外部管理证书,并且不会向其他地方报告。这样,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逃税行为。
但是,我不知道您的政策如何,反正我没有。
另一方面,如果您是真实的人,则无需先付款,
您是在谈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财税字[1994] 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吗?
已经过时了!!!
财税[2008] 1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通知》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委员会(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其他企业也已实施2008年1月1日之前所有优惠所得税政策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过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
公司营业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支付,公司所得税由国家税务部门支付。如何申请颁发“外部管理证书”。
《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其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填写。地方税务机关为外地经营活动签发的税收管理证明,应当报营业地税务机关检查和登记,并进行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营业并在同一地点累积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收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临时在其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向具有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给《外部管理证》。在生产和运营之前。。主管税务机关通常是指处理特定税务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根据设立权限的规定,具体的涉税事项应由哪个级别的税务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营业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行应列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内的城市。(县)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直属中央政府,与城市分开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应当从工商登记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县(区)外企业经营管理地点及开工建设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营业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营业税收入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否则,其营业收入由负责企业建筑工地的税务机关现场征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税收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将企业的所有应税所得纳入监测范围,企业申请在获得《外部控制证书》之后,企业所得税可以退还给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进行统一的会计,申报和支付。
因此,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纳税人应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申请发行税收。纳税人应向其组织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发行,即,在其他县(市)(不论行业或项目)暂时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遵守《税收管理法》。 ”和“实施规则”及其“《税收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以发给《外部管理办法》。证书”,应在“外部管理证书”中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营业场所的税务机关报备检查和登记(如果企业所得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则必须在国税和地方税中进行登记和登记)。营业地点)。
同时,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事项:纳税人应在纳税后10天内返回原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外部管理证明”的程序。 “外部管理证书”到期。
最后,我建议房东说法律太大,难以管理,特别是有争议和不明确的法律法规,尽管名义上您会向该机构的国家税务部门签发外部管理证书,经营国和地方税收申请检查就足够了,但是我仍然建议您签发国税和地方税中的外发业务管理证书,并分别报告以满足广东省地方税的要求,因为地方税务发票处理人员还需要使用规定的材料来被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