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债权债务转让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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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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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债务人以资抵债,求企业所得税。

债权转让要交税吗,转让债权要纳税吗

上海左定律师事务所杨伟

答案:索赔转移与税收相关的链接如下:1.所得税

尽管按照《公司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字第2005号第13号)第2条的有关规定,是财产损失,通常应扣除。但是,有限制。除因生产和经营活动引起的索赔损失可以扣除为税前坏账外,通常不考虑因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索赔而扣除税前损失。因此,如果转让人的索赔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反,如果是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贷款,有担保债权等,则其转让损失通常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则,营业税仅针对税收服务,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处置和“债权”转让征收“不在营业税的范围内,因此无需支付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商业活动中获得收益在国外,收款人应向付款人付款。“发票”规定,发票是为经营活动而开具的,转让人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外国经营活动”,也不需要发票。3.印花税

印花税使用列出的方法来确定征税对象。 《中华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证据。因此,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房地产,股权等的转让,否则不征收印花税。

债权债务转让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以下是债务和债务转移的税收处理:

如果公司的应收帐款和预付款项(除贷款索赔以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在扣除应收款项后的不可收回的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可以用作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坏账损失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取消,或者被吊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还;

(2)债务人去世,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该债务无法追回;

(5)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恢复;

(6)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法令第21条规定,此类资产的损失如下:

如果债务人已被清算,则应扣除债务人的清算财产实际支付的金额,并将无法收回的款项确认为损失。

对于尚未清算的人,中介机构经过专业推论和客观判断后将签发经济证明书,真正无法追回的部分视为损失。

如果债务人的应收账款遗失和死亡,在获得公安机关失踪和死亡证明后,可以确定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无法找到债务人追回债务债务,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专业推断,经客观判断,出具经济证明书,无法收回的部分视为损失。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应对真正无法收回的应收款进行特殊说明,并经过专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签发经济证明书。中介机构,或取得中国驻国外使领馆签发的有关证明后,无法追回的部分视为损失。

在期限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法院的判决,败诉的裁决或胜诉但无法执行的应收款,或者由法院决定终止债务人的破产(法院)。最终(暂停)执行的法律文件应视为损失。

在逾期应收款中,单笔金额小到足以弥补清算费用的,经中介机构作出专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企业应作专门说明并出具经济证明书,无法收回的部分视为损失。

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公司具有收款谈判的合法记录,确认债务人已经破产,已连续三年遭受损失,或已连续三年以上停止经营,并且可以确定三年内没有业务交易中介机构经过专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签发了经济法证,并认定为损失。

如果债务人在海外以及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但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但无法通过法律催收收回,无法获得海外中介机构签发的相关证书或无法在中国取得使馆领馆出具有关证明后,视为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22条关于确定此类损失所需的证据如下:

上述应收企业预付款帐户的情况应适用以下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1)破产清算的破产公告和清算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和撤销证明;

(3)政府部门关于撤销,关闭订单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有关公安部门的死亡和失踪证明;

(5)证明公司逾期三年以上且无法偿还债务的结论性证明;

(6)国有企业债转股的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书和批准文件;

(7)关联方的帐户必须由法院证明或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