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从如果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企业贷款(独资或合伙企业除外)或用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则未偿还的贷款可被视为企业向企业分配的股利。个人投资者。“对利息,股息和股息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江苏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对策》强调:“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者是将财产免费还是有偿交付给企业,其实质是财产的实物分配。个人到个人。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其他人员从企业借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注册为投资者,即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其他人员,以及贷款年份那些没有还完贷款的人。
个人投资者或企业家庭成员获得的上述收入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并且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将这两个税收文件合并在一起个人所得税项目。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需要考虑“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贷款有两个重要条件:第一,该贷款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购房。和其他财产,消费支出等;第二,贷款期限。该文件规定,在年底之前不退还税款(贷款)。
财务人员必须注意所强调的两个条件。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则借款人(个人股东)将在每年的12月31日将资金退还给公司,然后在第二年续借。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将投资者视为同一个“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法律后果是:命令公司弥补对利息,股利和股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