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您提到的那样,应首先向税务机关报告这种团体式收款管理费,指明收款的比例和公司的组织结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为其提供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作为企业的正常劳动成本处理。母公司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以及所产生的服务费用。根据上述合同或协议,母公司应将税收作为营业收入;子公司应扣除税前费用。
管理费是总公司对下属企业收取的一种非营业费用,用于对下属企业是规划,管理,协助,而不是营业收入.无交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交纳营业费用,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应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