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方针是不可行的。
2.企业涉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甲公司与买方没有实际业务关系,构成虚假业务。
3.在实际计划中,我们必须始终遵循不违反税法的前提,并进行合理的计划,否则将是非法的。
1.这不起作用。
2.非法和犯罪行为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3. Lu归路桥可以避免此问题。甲公司委托印刷公司进行印刷,并不向印刷公司收取纸币,而是收取印刷费(印刷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购买A公司的货物
在印尼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必须注意以下税收风险:
控股平台的选择
自2014年1月1日起,印度尼西亚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例》(“ DGT-24”)开始生效,规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国收款人不仅必须满足税收居住权要求,而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当税收协定要求相关付款的外国收款人为付款的实益拥有人时,外国收款人必须满足六项条件才能享受协定利益。
对于中国大陆公司而言,香港是对外投资的普通控股公司所在地。由于香港不对外国来源的收入征税,因此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收入(例如股息)可能不符合“外国收款人所在国家的应税项目”条件,并且可能无法享受优惠税率。我们了解到,印尼税务局和香港税务局仍在讨论DGT-24对香港公司的适用性。因此,投资者应注意该法规的制定,以确保适当征收来自印尼公司的香港公司的被动收入。印度尼西亚和香港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包括对“财产收入”的免税。
新加坡还是中国公司向海外投资的常见平台之一。在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相关的股息条款可以降低预提税率,但是该税收协定没有“财产收入”免税条款。换句话说,如果新加坡控股公司退出印尼市场/出售印尼公司的股份,则相应的资本收益将在印尼缴纳所得税。
中国公司在印尼投资时,应综合考虑相关的投资/撤资策略和利润汇回计划,并根据商业和税收因素选择控股公司的所在地。
税收优惠
某些特定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税率。例如,年营业收入总额低于48亿卢比的公司纳税人(不包括常设机构)应按月营业总收入的1%缴纳公司所得税,最终税为。
印度尼西亚为某些地区的52种企业和77个其他工业部门的新型投资或扩大经营范围的投资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
从事“前端产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期”政策。“免税期”政策为从事“一线产业”并满足某些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免税,免税期为5至10年,并为未来2年减免一半的税负。
合格的投资者不能自动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获得BKPM的推荐,并向印尼税务局或财政部申请批准,然后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事先进行税收筹划,以帮助企业减轻成本负担,提高在印尼投资的竞争力。
常设机构存在以下风险:
当中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投资时,由于缺乏印度尼西亚当地雇员的相关经验或技能,中国母公司可能会派遣其雇员到印度尼西亚协助其子公司或办事处的运营。在中国母公司的员工来印尼开展活动之前,他们应该合理地计划在印尼的活动,并制定内部准则(包括在印尼工作的范围和员工的逗留时间),以确保这些活动的水平能够符合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签署的税收。协议规定的常设机构豁免条件。如果规划不当导致一家中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常设机构,则可能导致以下税收后果:
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后利润也应按20%(或税收协定率,例如印度尼西亚-香港双边税收协定中的5%)的税率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
同时,常设机构必须以与印尼税务居民相同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和预扣所得税。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风险
在税收收集和管理方面,印度尼西亚更加重视通过转移定价调整和税收审计来确保该国的税收收入。近年来,印尼税务局发布了一系列法规,为转让定价和税收审计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这些规则的关键信息包括:
考虑价值链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缩短了纳税人在纳税审核期间提供信息的期限;
采用利润分配方法;
更严格的资本弱化审查;
进一步采用财务比率(盈利能力指标)。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详细信息审查其对印尼投资的纳税申报表并分析潜在风险。同时,纳税人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材料时应考虑到指南中强调的内容,以确保转让定价同期材料涵盖指南中提出的要点,以减少未来正在进行的运营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