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方式,目前只有家庭状况可以划分。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 2号),有关规定“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家庭”应在农民家庭成员同意承包土地后,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在承包人向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后,重新签订合同。与农民分居后,与县级农村土地分开。合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重新发放给失散的农民。农民家庭未就土地承包合同达成协议的,应当以原合同关系确认登记证;达成协议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如果由于离婚而要求承包商将家庭分开,则离婚各方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和离婚证明,并根据住户申请和合同土地分别签订合同各方提出的分工计划。签订合同后,有权注册和颁发证书。离婚后居住在原居住地的妇女,或者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的,缔约一方不得追回该承包地,承包地应当按照规定。离婚时,由法院判决或协议确定的契约地点。确认注册和颁发证书的权利。
1 \股东使用土地作为股票价格,土地使用权归公司所有。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做好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关于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并提出以下意见:{}}一是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措施》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在辽宁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坚持“五个不正确”: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集体所有。不得随意改变原始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它已被集体经济组织破坏,无法恢复,可以在历史上得到尊重和认可。现实原则不再恢复);农村集体的维护不得剥夺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并非法限制相应的征地补偿费;应当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得通过村民会议或服从多数的少数民族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资,不得扣除或剥夺投资者合理的赔偿;公开支付征地补偿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侵占,截取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征地补偿费。
其次,进一步阐明征地补偿的方法
(1)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1.分配对象。非法征收和征用农村土地的,以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土地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并已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农民组织的一部分,并被支付给某些农民组织;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并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使用时,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批准,并严格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2)安置补助费
1.转让对象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受家庭合同管理的农村土地被非法征收和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的(包括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下同),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应当书面放弃统一安置(但不包括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下同),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农村土地股份制已经实施,其分配对象是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所有股东。
(3)农村土地不受家庭合同管理,它仍然以统一的方式运作,其分配目标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发行的果园等土地的征用和征用,安置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