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1。《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建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 15号第4条规定:确定纳税人单位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托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或者未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各方分别纳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56号)规定:在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实际使用所有应纳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集体土地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29号)规定:在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直接从单位取得,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的个人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思考: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土地使用税。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后如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