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9年1月,梁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先生的二手房。为了逃避营业税,契税等的交纳,双方未进行产权变更(转让)登记。出乎意料的是,2010年5月,钟某持有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证,并要求梁某腾空房屋,以便可以通过拍卖或出售的方式补偿。 1事实证明,李某交出房地产证后,悄悄到发证机关虚假声称该房地产证遗失并续签了新的房地产证,然后用更新后的房地产证进行了处理。他的产权证书,并获得钟某的25万元抵押贷款。双方都提起了诉讼,因为梁某以他已付款并实际居住为由拒绝撤离房屋。法院认为,尽管梁已经偿还了房屋并实际居住,但他无法抗拒抵押登记。钟先生有权要求他腾空房屋,并通过拍卖和出售房屋获得优先补偿。首先,梁与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房屋的产权证书是财产所有人享有房屋产权的证明。从法律上讲,这房子的主人仍然是李。尽管梁已经偿还了房屋并实际居住,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获得了房屋的产权。梁和李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为了避免缴纳营业税,契税和其他费用,这两个人故意不办理转让手续,这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梁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与善意的第三人钟某(抵押权人)抗衡。钟某还有权要求梁某腾出房屋,进行拍卖和出售,优先获得25万元的贷款。梁只能在交出房子后才能向李先生追回损失。网络Tengrui编辑提醒这篇文章中的信息来自Internet,该文章的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如果您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请告知我们友好,我们将尽快将其删除。意外的错误,请海涵。张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于1988年毕业于廊坊师范学院,之后在河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法律,并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学士学位。 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4月正式注册为专职律师。新闻查看更多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