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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六修正案)
第3条第5款:优惠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按比例税率纳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