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效证件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书的烈士,孤儿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分别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收入草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的税额为50%的个人所得税。
2.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所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按应交税额扣除100%的个人所得税。
3.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需要雇用生产经营活动的雇员,而残障雇员的比例超过30%,则占个人收入的100%应纳税额征收税款。
2.如何处理上述优惠政策
1.对于上述已领取工资的人,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申请。
2.对于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中获得收入的上述人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
3.对于上述已领取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解释情况,双方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