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只要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则有必要付款在税收协定中,您必须对国内收入和海外工作申报税收未征收的工资和薪金
最主要的是要查看它是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不会根据天数来计算。
来自中国境内的工资收入来自国外的工资收入
居住时间纳税人的性质国内支付或负担国际支付国内支付国际支付
不超过90天(协议183天)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纳税
在中国超过90天(协议的183天)不超过1年的纳税时间
一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纳税
在中国纳税超过5年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无住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90天内在中国连续或累积工作的个人,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的个人,其依据是:由中国境外的雇主支付的工资和薪水,不由雇主在中国的国内机构承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在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居住但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工作超过90天或在中国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但不到一年的个人。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以及在中国的实际工作中由境外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该问题中外国公民在中国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在
问题中,外国公民(假设他们的国家与中国有税收协定)于2009年10月1日进入,并且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自2009年12月31日起未超过规定的183天,因此,只需要计算和支付其工作所在的国内机构所获得或支付或承担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
在2010年,如果其连续或累计在中国的居住时间不超过规定的183天,将按照与2009年相同的方式处理。但是,如果超过183天,则在中国赚取的收入,无论是在国内机构还是在国外机构工作,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有问题的外国公民应于2009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缴纳所得税的人应予以弥补;在2010年,他们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内资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补充问题。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中,居住期的计算是指自然年,而不是全年计算。因此,该问题中提到的“更多的相互作用而更少的相互作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