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按下列金额计算:每年一次,应每月预先支付,纳税人在下个月的7天内预付款,并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预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6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从成本和支出中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1.如果您是拥有定期配额管理的自雇工商业家庭,则可能无需结算。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收入》,如果您是具有非定期定期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并且需要接受审计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计算方法(试行)》 [1997]第43号文件规定,您必须在年底后三个月内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