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的省际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详细扣减已缴纳的工程经营人员的全部预扣工资和薪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和异地工程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 (2015年第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异地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驻扎在省际和异地项目中各地承包经营者,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项目所在的权限。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动人员在各省和地区工作,工资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依法申报并支付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不同地点的省际建筑单位应向项目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以详细扣除项目工人的全部工资和薪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税发[1996] 127号)第11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的单位应在进行工程的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则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返回单位所在地以扣留个人所得税。
3.第12条规定,本办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项目的每月完成额预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沉降。如果项目经营多年,则应按年收入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并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建成后,可以根据每年的完成额分配收益,应按安顿下来。
4.第1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和安装业开展业务的地方税务局(分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1条,从事国外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方法,对通过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而在另一国家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点。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据此,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的,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收税方法。来自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员。个人所得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提取时
借款: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付款后
借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贷款:现金等。
记帐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简单输入也称为“单个输入”。指与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条目也称为“多个条目”。指对应于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多个帐户的贷方,或一个帐户的贷方和多个帐户的借方对应的会计分录。
扩展数据
准备格式
首先:首先应该是借款,然后是借款,借款分支机构,借款人增加,贷方减少;
第二:贷项的贷方标志,帐户和金额应比借方倒退一步,表明借方在左边,贷方在右边。
会计分录有两种类型: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其中,简单分录是一笔贷款和一笔贷款的项目。复合分录是具有一笔贷款和多笔贷款,一笔贷款和一笔贷款的条目,以及借更多的贷款。
应该指出,为了保持帐户之间的对应关系清楚,通常不宜合并不同的经济业务并编制会计分录以获取更多借贷和更多贷款。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整体情况,还可以编制会计分录以获取更多的借款和更多的贷款。
处理条目
1.应从会计企业确认的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课程可以根据“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详细计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会计处理。
①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并支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该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中扣除,并在“应纳税额中应付所得税”。
②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帐户的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帐户并贷记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主题;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冲回。
企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上述原则,“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⑷期末,应将本科课程的余额转移到“今年的利润”科目中。转移后,本科课程将没有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