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锦州商业银行是否发行服务性服装发行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1] 64号):“ 1。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省经贸委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服装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动保护范围但超过劳动保护标准的劳动防护服,符合经济贸易部或省经贸委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标准扣除额。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应当计入个人的月薪,并全额计算。
第二,行政执法机关发给执法人员的制服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并扣除个人所得。差额月薪的计算应征税;并非执法过程中必须穿的衣服的一部分,应纳入雇主月薪的全部月度所得税中。
3.任何单位以现金支付给员工的服装费,都应计入员工的月薪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