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的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收入
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3]第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其投资公司借款(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除外),到年底后既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生产如果经营,其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为散发给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并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从投资公司借款的个人投资者的管理超过一年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与原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原规定年的贷款,无论年限是否超过一年,都可以在年底后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新规定的贷款必须超过一年,无论是否结束。
关于个人贷款的税收待遇,目前有四项特别税收政策做出了特殊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待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以及独立的劳务部门对活跃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对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超过一年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严格征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个人购置房屋或其他财产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为企业资金购买个人住房”《关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个人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其他人员从企业借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其他企业在贷款年度结束后仍未归还贷款的人员,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上述收入,应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项目。;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他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算收入”;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重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借款时,应认真进行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并依法对有关收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