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残疾人目前没有免税的权利,但是他们可以减免。
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减税。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经批准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其次,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1.残疾人联合会烈士,伤残军人,孤残老人和残疾人取得的收入,由区,县民政部门持有效证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所得税。
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收入草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以减少
3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获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如下
情况:
(1)个人收入可以减少100%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异常高,也就是说,如果年收入为30,000至50,000元(包括50,000元),则个人所得税减半。。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如果因生产和经营而雇用一两个佣工,则可减免30%的个人所得税;雇用超过3名助手(包括3名)的个人,不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除1000元。
2.上述烈士是指烈士年龄以下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获得中华民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人员。孤儿是指无法固定或支持债务人的人。残疾人是指有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发障碍和其他障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