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览会企业赠送礼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此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并通过价格折扣或折扣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向个人提供商品(产品)和服务给电信公司的礼物,例如电话信用,互联网访问费或手机购买等; 3.企业根据消费点向积累一定消费量的个人提供反馈。
,合理吗?答:国税函[2002] 629号规定:个人参加企业有奖销售活动所赚取的个人收入,应作为“附带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收入为实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支付。进行有价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提示:公司代扣并支付您的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您应该为“偶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所得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因此,您要分配给业务会议参加者的所购商品(增值税发票)为个人消费所购商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期间应当开展各种庆祝活动,交易和其他活动该部门的相关人员发行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此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个人代扣代缴。支付收入的单位。据此,对于分发给商务会议参加者的外包商品,发行人应当对“其他收入”项目适用20%的税率,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