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支付个人贷款利息时,无论是劳务费还是其他名称,只要实际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就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从放款人那里借钱,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是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利息收入,股息和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自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应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2.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未缴税款,但未收取税款,则税务机关应追回该税款。来自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处以预扣税额或未预扣税额50%以上且三倍以下的罚款。 ”
根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人向个人缴纳下列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
(4)手稿报酬;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5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他们都应扣留并缴纳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
前款所述的付款包括现金付款,汇款付款,转移付款以及以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付款。
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暂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扣缴。
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所有单位或个人,例如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
前款所指的中国机构不包括在中国和联合国的外国使领馆,以及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三条依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必须依法执行。
第4条预扣代理人应向个人支付以下收入,并预扣和预扣个人所得税:
(4)酬金;
(VII)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