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率-中国台湾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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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14:27
最佳答案

台湾人在国内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将在2000年的扣除额中加上3200,即5,200。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额(元)

1.如果不超过500元,则为5%。

2.如果金额在500元到2000元之间,则为10%25

3.如果超过2000元到5000元,则15%125

关于台湾人在中国缴个税的问题

个人税仅在大陆的收入部分缴纳。无论他离开该国多少天,他都有工作签证在大陆工作,这里的收入也要交税。无论您在这里长期购买房屋还是工作,只要您不是大陆户口,您仍然会被视为台湾人。

台湾公司代扣了台湾的收入,但与此并不重叠。

关于该法定代表人,如果大陆上有薪水,则应缴纳的税款超过缴纳的税款。如果不支付薪水,则不会报告任何税款。

请问,台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什么,谢谢

5%乐!!!

没那么低!

是个人所得税吗?

是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划分的~~

等级1:0〜370,000×6%-渐进式差异0

:第2级:370,000〜990,000×13%,相差25,900

第3级:990,000〜1,980,000×21%-渐进式差异105,100

第4级:1,980,000〜3,720,000×30%,渐进式差异283,300

第5级:3,720,000或更多×40%-渐进式差异655,300

每月所得税越高,...

台湾人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如何为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文件进行规范,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工资和工资”。中国没有住所”关于国税发〔1994〕148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2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答复》。关于如何为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了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为您全面审查了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以便供大家掌握。

1.高级管理职位的含义

实际上,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主要决策的参与者以及公司决策者监督的参与者,这一点相对明确。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在实践中通常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国税函[1995] 125号的规定,我国税法中的“最高管理职位”是指公司的首席,副(总)经理,各种职能的首席执行官,董事的职务。和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

2.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如何向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制定了三份文件。[2004] 97和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将按照文件的顺序进行整理:

(1)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

“在中国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中国企业支付的董事袍金或薪金不适用于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但应从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到任免上述职务,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并支付个人费用。所得税;他从中国境外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税收义务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含义:

2.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是中国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担任职务的,应按照税法对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1994年]第148号通知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确定了纳税义务的规定,即:

(1)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水,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90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居住如果不是由国内企业负担,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纳税年度指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税收协定,海外公司在中国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在中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则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的纳税方法与(2)相同,即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公司工资在中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了五年,并且从第六年起,每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薪水都需要在中国征税。

但是,国税发[1994] 148号文件关于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1.本文件仅规定了纳税原则以及国内外收入分配方法。没有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关于国内外收入的划分方法“您还可以使用“税前税”方法,并且计算结果完全不同。这些文件尚不清楚。

我们的重点是在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解释外国董事国家税的计算方法。根据本文件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担任董事,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的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当月的应付款额÷月)×(当月国外工作天数÷每月的几天)]

为了使大家更好地理解本文档的条款,我们将对上述公式进行同义转换:

的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在当月内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

我们对国税发[2004] 97号的公式进行了同义转换后,每个人对该公式有了新的理解,也就是根据国税发[2004] 97号的政策计算公司,适用于在中国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从他们在中国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时间到其被解除上述职务之时,无论他们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责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个部分:

1. 1.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中国申报并支付,其公式为“(((当月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一个月内“当月工资薪水÷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部分的含义

2.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也应在中国部分工作期间在中国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扣除额的快速计算)×当月海外支付的工资含义÷当月国内外支付的总额×当月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像这样分解公式,可以在国税发[2004] 97号中看到问题所在。以我们的外国董事为例,无论我们是与中国签署了协议还是没有达成协议,在中国对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都没有问题。因此,在公式中金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ד在月内支付工资÷月内和月外支付的总工资”部分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公式的第二部分,“(((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当月支付的海外工资÷在当月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额月×月中和下月的工作天÷月中的天数”如有疑问,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不得收取公司支付的董事袍金或工资。在中国境内。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其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至终止上述职务之日起,无论其是否履行职务,均应予以宣告并予以支付。在中国以外。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些董事或高管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所支付的薪金和工资,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但是,国税发〔2004〕97号中的这一公式存在问题。根据《税收协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连续90天或少于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的董事和高管,根据97号文的规定,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也必须在中国申报税收,这与《国家税务总局》 [1994]第2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国税发〔2004〕97号文件中还有另一个缺陷。

III。国税函[2007] 946号

基于上述两个文档的不完善之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发布了国税函[2007] 946号,如何处理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一步明确:

{1}(一)没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90天或连续居住,或者根据税收规定被视为由另一方征税条约(安排)居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No.4号)的有关规定。 97)运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并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限内连续183天内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公司高管,应遵守《关于个人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2条和第5条规定了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工作时间长短的纳税义务的确定。]第97条第3款第1款(3)项,并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本国和外国工资总额

将文档的定义与我们上面的分析相结合,您可以看到并理解此公式。他更正了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和没有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税收协定安排,或者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无住所的规定”关于关于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袍金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税收协定中(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在中国工作期间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与上述相比[2004]第97号公约第3条第1款第3项对公式进行了分解,如您所见,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在本月在国内外的工作日当月÷当月的天“已删除,仅保留”(当月《外国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支付的国内工资÷当月的国内外工资总额”,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1994〕148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政策。

(2)下列企业的管理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 3号第3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对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7。

1.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居住超过一年的税收协定(安排)不适用,或不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 90天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中国五年居民居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税字[1995] 098号)。 ,那些在中国居住不到五年的人。

2.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和国税发第四条的规定,[ [2004]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董事费根据公司高管的条款,他们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

国税发[2004] 97号文,第3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成计算扣除)×[1-(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让我们详细分析1和2的规则:

在1:

(1)对于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而未使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支付给中国同时,在中国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司支付的所得税也必须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他的税费计算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在当月内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

我们说的这个公式和上面的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应支付的本国和国外工资本月÷本月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数)×(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是同义词转换的,它们是等效的。因此,国税函〔2007〕946号称其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这是正确的。

(2)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公司高管,他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90天以上,但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连续居住少于五年的居民如何计算其在华五年没有居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年份。

在这里,每个人都应该理解两种含义。一种是公司高管的含义,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视为我们的税收居民。第二个原因是为什么有税收协定的时间超过90天。而不是183天。

对于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并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该税收条约中关于“非独立个人服务”的规定不再适用,也没有所谓的183-日间准备。根据中国税法,只要它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在中国工作时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就应在中国征税。

这样,每个人都可以理解,为什么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在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90天以上,但根据至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在中国五年居留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在中国居住不足五年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的规定为基础。

在2

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务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税发[2004] 4条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公司高管。

这意味着该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不到一年,因此他是外国居民,而不是我们税收居民。因此,他必须将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于“非独立个体劳动”条款在这里,存在183天的申请问题。仅当您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且在中国工作时,国外支付的工资才在中国纳税。因此,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被确认为另一方税收居民的企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和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国税发〔2004〕97号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也很清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的高管人员。

(3)没有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者根据中国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在中国连续居住五年后的纳税年度,如果您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则应根据以下公式,根据工资和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税收协定是否适用,只要该协定是根据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的,并且是连续居住在中国五年以上的纳税年度,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它应该在中国履行其全部税款,也就是说,它在国内外获得的所有工资薪金都应在中国申报和支付。因此,很容易理解以下公式。

到目前为止,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和修订了对外国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了完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