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1.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专业税,减免农业税之后,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渔业和商业项目的个人或个体户是农业税(包括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各地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泛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3.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应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因此,对于从事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范围内的种植,育种,繁殖,渔业和商业项目的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四个行业”的收入将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将其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七。减免税申报材料:
(1)实施前一年的减免税政策;
(2)“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的原因,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