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条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根据国际惯例,如果我国免征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的个人所得税,则该国还将免除该国驻该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
根据2011年9月1日调整的《个人所得税法》,现行“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
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3500 + 1300 = 4800元
国内智道外派人员的外国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派遣到国外的外国和国内人员的收入是根据国内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征税方法计算的,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税款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条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