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不是逃避税款的一个办法,破产逃避税款

提问时间:2020-04-21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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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1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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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宣布倒闭可不可以逃避纳税,还有就是外债什么的还需不需要偿还?

宣布破产的公司仍然必须偿还所逃税,少付或错过的税款,还必须偿还其外债!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上的主张,这是理所当然的。公司破产后,有必要拍卖公司的所有财产,并用它来纳税和偿还债务!!如果公司没有财产,那就没有办法。

个体如果破产拖欠的税款是否还要缴纳?

当然,银行是第一位的。银行贷款属于公司负债,属于债务。您的股权属于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支付:1.破产企业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索赔。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笔命令的,应当按比例分配。此处所称的破产财产总额是清算总额,是指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可以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如果一个人申请破产之后,那他之前所欠下的债务是否不用偿还? 所欠下的债务怎么办?

这取决于公司的性质:

1.如果是有限公司,则破产后没有财产,则投资者或股东无需偿还;

2.如果是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即使已破产,投资者也应负责偿还所欠债务

扩展配置文件:

公司破产所需的条件和步骤:

1.提交申请

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

《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下申请宣布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权利能否完全行使,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使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权利正式化。

2.接受破产申请

(1)严格检查破产公司是否有资格获得破产

根据中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正在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的法人实体,并且非国有-国有企业,如国有企业认为具有破产资格的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接受国家所有的企业:

首先,公营企业和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已提供资金或采取了其他措施来偿还债务;第二,获得债务偿还担保,并能够在申请破产之日起六个月内还清债务债务。

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人,例如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商,个人合伙企业等,由于没有法律主体资格而申请破产,将被拒绝。依法。

(2)检查破产公司是否已达到破产限额

《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了严重损失,无法偿还其应收债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严重损失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研究是否已达到破产限额:

首先,无法偿还的债务必须到期,债权人要求偿还;

第二,无法偿还的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的债务,而不是不能偿还的某些债务。

第三点是,债务人没有主观上对现有债务的客观手段。

三,破产和解与整顿

当非国有企业濒临破产时,如果有希望进行整顿和复兴的希望,我们认为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整改程序可以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非国有企业在性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上与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当此类企业的破产整改无法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的所有整改制度时,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灵活处理不适合直接使用的事项。

IV。破产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上级行政部门,政府财务部门等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雇用必要的人员。”

中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因无法偿还其应付款而依法宣布破产,则人民法院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破产清算。 ”

(2)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布破产后,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和管理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以下资产组成:破产企业在宣布破产时经营和管理的所有资产;以及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3)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偿还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目前包括法律和法规应支付给雇员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还清相同的付款顺序,则应按比例分配。只有在第一笔订单还清后,才能清除第二笔订单,依此类推。

参考:《搜狗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令)

破产案件中税收滞纳金是普通债权吗

在破产案件中,税务机关通常会通过要求税收优先权来保护该国的税收利益,而且还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作为国家税收优惠的组成部分,滞纳金和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是否享有同等优先权?

两个已批准的文件提出了一个实际问题

优先税项是否包括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书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包括滞纳金在内的税收优先权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指出,滞纳金和罚款的征收和支付顺序是不同的,税收收取滞纳金施被视为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例如税收执行,出口清税,税收追回和重新考虑的先决条件,都明确规定应将滞纳金与税收一并支付。税收优先权和其他情况也适用于这种法律精神。 《税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的执行包括税收和滞纳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关于确认无力偿债企业因破产企业拖欠税款而引起的索偿要求的答复的答复(法实[2012] ]第9)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确认应收欠税款债权的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接受破产案之前因拖欠税款而造成的金属延迟将受到普通的破产索赔。关于因破产案件造成的滞纳税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六条)处理。发〔2002〕23号)。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付款的逾期付款,包括债务人未执行有效法律文件的逾期利息和劳务的逾期付款。保险和其他索赔,不是破产索赔。

显然,最高法院的批准文件排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在破产程序中对“包括税收和滞纳金的税收优先执行”规定的适用。

2012年的司法判例,虽然是在最高法院作出上述答复之前发生的,但也反映了有关精神。2012年,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支付滞纳金,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何协调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根据相关规定,最高法院的答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属于行政解释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应解释所有与适用法律和法令有关的事项。法院审判工作”和第3条“其他法律和法令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适用应由国务院和主管当局解释的问题”。实际上,行政程序遵循行政解释,司法程序遵循司法解释。两者互不干扰。

应该指出,破产程序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确保在破产的前提下平均分配债务人的资产。在行政程序下没有破产的先决条件。首先,强调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并将税收滞纳金纳入税收优先类别是正确的。但是,在破产程序下,太多的税收优惠显然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此时,税收作为公法债务和私法债务,在司法角度上没有实质性区别。

到目前为止,应该清楚如何在程序中协调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但是,如果要探讨问题的性质,则需要探讨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关于

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有多种观点。有的行政处罚规定,由于罚款而使税款滞后于金属,这是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处罚;有一种经济补偿措施,即税收使金属滞后于利息,这是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有损害赔偿惩罚理论认为,滞纳税既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又具有惩罚的性质。损害赔偿和行政执行理论具有损害赔偿和行政执行处罚的含义。

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介绍,最高法院的回覆将税收滞纳金视为普通索赔。理论上的原因是,滞纳金毕竟不同于税收。尽管它们是惩罚性的,但它们类似于兴趣。索赔的补偿应与其他货币索赔的利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认为,迟交税款既具有经济补偿又具有行政执行处罚的性质,经济补偿是其基本属性。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指出,税收的征收和罚款在收取和支付的顺序上是不同的,这意味着税收滞后和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这与最高法院的意见。但是,仅由于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为“用滞纳金缴纳税款”,得出“包括滞纳金的税收优先权”的结论,原因就太少了。作者推测,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负责国家税收的行政部门,旨在尽可能地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可以认为,滞纳税具有损害赔偿和行政处分的特征。基于此,人们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包括滞纳税款。

从表面上看,迟缴税款具有补偿性质还是补偿性质,是最高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的分歧。值得考虑的是,在将优先权要求的利益视为普通权利要求或将损害赔偿要求列为优先权要求时存在某些问题。

什么是更现实的解决方案?

对于基层税务人员而言,必须面对两难境地:在破产案中,税务机关必须针对滞纳金提出索赔,以保护该国的税收利益,否则将面临执法风险;但是如果要征税在没有法院支持的情况下,优先权面临败诉的尴尬。怎么做?

在《税收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中(征求意见稿草案),用“税收利息”一词代替了迟交的税收,并且相关法规大大减少了敦促各方按时纳税的作用。以及行政执法处罚的效果。经济补偿的性质更为突出。但是,无论是所谓的“滞纳税”还是“税收利息”,其法律性质尚未明确。

作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可以在修订《税收管理法》或随后的规定(自然定义税法)的过程中阐明“税息”的法律性质。优先权力范围。从那时起,由于《税收征管法》草案规定“税务机关征税,除非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否则税收应优先于无抵押债权”,因此,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存在矛盾已解决。